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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广东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7]第30期(总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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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梦 发表于 2017-11-25 21:2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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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场梦 于 2017-11-25 09:33 PM 编辑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7]第30期(总第69期)
发布日期:2017-11-10

本   期   要   目
[新闻聚焦]
CFDA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 增加8条,修改19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拟作三大修改
杨胜: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刘沛:修订《药品管理法》建立全新药品监管制度
深化改革 鼓励创新”系列报道
致癌物”清单:1类116种、2类357种、3类499种
[监管动态]
总局将对42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多维提升器械上市后风险管理力度
药物警戒快讯第9期(总第173期)
20款新医疗器械产品获批
[审评报告]2017年10月CDE药品审评情况分析报告
[行业动态]盘点医药业一年新政:中医法实施 临床药加快审批看日本、美国、欧盟药品如何审评审批
[聚焦FDA]2017年1-10月FDA快速通道与突破性疗法认证情况分析FDA在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FDA修订关于仿制药优先申请的申报前设施通信指南FDA局长推动产品审评的团队工作FDA在10月份批准的新剂型
新闻聚焦
CFDA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 增加8条,修改19条
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于法有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目前急需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10月31日,CFDA官网正式挂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修改的总体思路
《条例》2014年全面修订,2017年5月进行了局部修改。此次修改紧紧围绕确保《创新意见》各项改革措施尽快顺利实施,立足改革亟需;同时,考虑到《条例》不宜频繁修订,对于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重点修改《条例》中与《创新意见》改革措施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完善改革措施的法规依据,填补监管漏洞,为改革和监管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主要修改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例》增加8条,修改1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完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中设专条规定注册人和备案人的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第九条);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经营其产品(第十一条)。在上市后监管环节,明确注册人和备案人的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责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在法律责任中,完善相关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增加对境外注册人和备案人在境内的代理人的管理规定,明确代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代理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条),并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七十五条)。
(二)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将第三类高风险产品临床试验审批由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第二十二条);增加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接受、临床试验医疗器械拓展使用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总结监管经验,对临床评价提出明确管理要求(第二十条)。
(三)优化审批程序。对境内外未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要求提供境外上市销售证明(第十四条第二款)。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调整为可以是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等医疗器械的附条件审批(第十六条)。结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延续注册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对未按要求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或者上市后研究、再评价,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八条)
(四)完善上市后监管要求。在对监管实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产品上市后的监管要求。
一是完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落实“放管服”要求,对部分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豁免经营备案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二是加强旧医疗器械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旧医疗器械的监管,明确禁止经营已使用的医疗器械(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三是完善复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复检行为,对复检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第六十二条)。
(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承担医疗器械检查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考核、薪酬、晋升等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七条)。
(六)处罚到人。落实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增设处罚到人的具体条款,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度收入30%以上1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加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改工作进程,认真研究梳理征求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早日将修正案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来源:CFDA网站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拟作三大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特殊食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授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同时对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保健食品延续申请的给予了救济途径,明确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但延续注册申请受理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意见征求时间截止2017年11月20日。
来源:CFDA网站


杨胜: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11月8日,在第29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简称CFDA)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副司长杨胜就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CFDA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副司长 杨胜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今年两办出台的《意见》在近两年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指明了中国未来药品监管的方向和趋势。
杨胜表示:“两办《意见》的出台,为我国药品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意见》的指导下,我们要把深化改革的措施落实到位,建立起与一流创新国家、第二大医药市场相匹配的监管能力,以科学的审评审批制度促进优质产业形成,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转型,提高产业竞争力,最终实现让公众用得上、用得起好药的美好愿景。”
探索临床试验改革机制
《意见》中,关于临床试验的改革非常值得关注。杨胜坦言:“CFDA将会同相关部门在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实践,包括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制、临床试验审批默许、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等。”
如何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积极性,一直是我国临床试验能力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杨胜表示:“我们将通过改革,尽快实施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备案制,以及支持临床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实验的措施,我们要创造方方面面的条件,提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与医药创新的积极性,通过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制改革,让更多的医护人员参与进来,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征求各方意见。”
在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中,伦理的审查非常重要,也是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如何完善伦理审查机制,实现快速又科学的审查,是新药研发企业最关心的事情。
杨胜强调:“目前,CFDA也在协调卫计委,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管理,完善伦理委员会的管理机制,特别是提高伦理的审查效率。过去,我们一个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一家医院都要经过本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这次《意见》提出,组长单位审查完,参与单位要予以认可,这样就可以提高伦理审查的效率。”
CFDA将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把临床实验审批从明示制改为默示制。
杨胜指出:“我们计划设立60天的时限,如果CFDA没有提出否决意见,申请人就可以实施临床试验,这样就优化了临床的审批程序,加快速度。当然,申报前的充分沟通交流是前提和基础。”
谈到业界关心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认可,《意见》也明确提出,CFDA可以接受境外的多中心的数据,但要符合中国注册的法规要求,而且要接受中国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
杨胜表示:“对于如何接受境外数据,CFDA已经出台了征求意见稿,愿意倾听业界的声音。”
加快药品上市审评
自从2015年国务院发布44号文以来,CFDA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进新药审批改革。
杨胜表示:“自2015年来,CFDA推进实施了很多具体改革措施,在改革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优化技术审评流程、减少受理积压、提高药审中心人员数量、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等方面不断改革完善,显著提高了审评审批效率。”
从统计上看,近些年来,仿制药的申报量下降非常明显。与此同时,创新药的受理量正在稳步提高,通过一系列改革,引导制药企业减少仿制药的申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创新之中。
从2016、2017年度部分数据看,提出申报的化学药中,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占比达50%。
杨胜表示:“我们可以感受到全行业的创新热情,尤其是优先审评推出之后,有340多个品种纳入优先审评,其中包括几十个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
此外,国家财政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方式支持药审中心的工作,极大地充实了我国药品审批队伍。
杨胜指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药审中心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逐步在缓解,绩效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己引进了3位首席科学家,并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以及多项内评审管理规范。
过去两年我国药品审评积压的现象得到了解决,在2015-2016年度,当时的工作量是改革前的两倍。“现在,待审申请数量下降到3000多件,已经达到了动态的平衡,基本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积压问题。我国批准上市的药品总数也在降低,这说明我们对审评审批的标准不断提高,很多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新药很快批准上市,很多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进口药物,我们缩短了和国外上市时间的差距。”杨胜如是说。
在优先审评方面,杨胜补充道:“对于一些严重危机生命,并且当前没有治疗手段的疾病,在临床二期初步观察到疗效,或者替代指标有一些改善的新药,为了挽救更多患者,我们可以有条件审批,先上市,后续再继续开展研究,另外也可以适当拓宽适用范围,具体实施细则也在研究制订当中。此外,关于支持罕见病治疗药物研发的措施,我们正会同卫计委紧锣密鼓地制订相关的制度。《意见》指出,卫生计生部门要出台罕见病用药目录,还要建立罕见病患者的登记制度,从而对我国罕见病发病情况有更详细的掌握。”
谈到辅料包材企业关心的关联审评改革,杨胜介绍:“这一次,我们明确提出原料药、辅料、包材要和制剂实现关联审评,未来我们会建立一个信息登记平台,对原料药、辅料、包材分门别类进行登记,企业可以到这些平台上去登记,提交资料。制剂在进行申报时,可以一并申报所用到的原料、辅料、包材。在开展审评时,要对原料药、辅料、包材同时进行评审。具体的流程,我们下一步还会向业界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新药研发,鼓励仿制药发展
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杨胜也强调:“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发展中国家,解决群众用药问题还要依靠仿制药。我们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要鼓励仿制药的健康发展,我们将鼓励仿制药开发,发布专利到期或终止尚无仿制的药品清单,鼓励有价值的药械组合制剂。接下来,CFDA将建立中国版‘橙皮书’_药品上市目录集。与此同时,实施专利链接、专利补偿、实验数据保护,让创新者的权益能得到制度上的保证,我们希望创新者的收益得到充分回报后,仿制药企业能够快速跟进,通过开发一致性的仿制药来快速降低药品的价格。”
据了解,橙皮书制度在美国已经十分成熟,对于美国仿制药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帮助。杨胜表示:“我们正在建立中国自己的上市药品目录集,这项工作已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正在与知识产权部门加强沟通,希望把专利信息加入其中,降低仿制药企业在开发仿制药时发生专利侵权的风险,对于专利挑战成功,还是要给予政策奖励措施。”
对于业界关注的强制许可,杨胜表示:“对于专利强制许可,我们也将进一步落实相关的制度,当我国面临重大公共安全问题时,我们会推动专利强制许可,国内药企也要积极参与进来,共同落实。”
对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CFDA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杨胜表示:“《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全面实施落实上市持有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建立直接报告制度。实际上持有人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研发机构,对产品设计、临床研究、生产销售、不良事件报告整个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作为上市持有许可人,需要对产品全链条的质量负责。经过两年的试点,我们提出了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意见,也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际上这个办法按照持有人制度在进行修订,把这项制度的一些要求全面地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体现。”
来源:医药经济报


刘沛:修订《药品管理法》建立全新药品监管制度
谈及近期备受业内关注的《药品管理法》修订,CFDA法制司巡视员刘沛在由C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主办、以“共振向上的实业支撑”为主题的第29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作主题报告时指出,“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既要鼓励创新,增强公众用药可及性,又要兼顾促进产业发展;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结合中国国情;既要考虑政策的前瞻性,又要保证政策的可执行性,在双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CFDA法制司巡视员 刘沛
本次《药品管理法》修订,旨在体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新药研究和创制,建立以审评机构为核心的上市许可审查制度,改革药品注册分类,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从会上了解到,近期国家总局已根据中办、国办颁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完成《药品管理法》修正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力争尽早出台;另一方面,《药品管理法》全面修订也在抓紧进行。
细化各个环节责任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近10年,29个典型新药,中国比美国平均晚上市7年。”刘沛指出,在医药行业,促进产业发展与公众用药需求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同样存在,而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公众用药需求,保证药品安全、可及。
据了解,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从过去产品和企业捆绑,以生产企业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转变为产品和企业分离,采取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围绕产品监管的管理思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文号持有人对全链条风险控制承担责任,包括研发、生产、流通、使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刘沛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药品管理法》修订中也将对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进行细化规定,比如生产企业承担什么责任,把责任厘清、细节明确、处罚清晰,针对每个环节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放行负责人,如果存在问题应当如何处罚,我们希望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中作出详尽规定,让监管更加有效,处罚更准确、更具说服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在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上也进行了丰富,增加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提示函、警告信、约谈、停止进口等;提高了罚款上限和最高罚款倍数,严格实施处罚到人,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资格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产罚和行为罚。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在新形势下,药品批准文号由仅允许生产企业持有调整为允许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持有,由不可以转让调整为可以转让,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怎样的质量管理体系?刘沛指出,MAH获得批准文号并不难,但更具考验的是如何承担产品的一系列法律责任,“生产可以委托,但责任不能委托,我们希望MAH对产品生命周期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比如质量控制能力、不良反应监测能力等,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而不是完全依赖委托生产。”
目前明确的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每年按规定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刘沛表示,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委托的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协议需要进行规范,质量协议应当有规范文本,有些义务是不能随意让渡的。
实施药品上市制度有利于整合资源、促进创新、提升质量,对药品监管各环节均产生影响,但同时许多制度设计也需要重新审视。
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否委托建立质量体系,包括委托第三方做质量授权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针对的是高风险产品、研发机构还是委托生产?”据刘沛透露,这些问题都将在修订中进一步研究。
另外,从监管责任落实层面来看,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的分离对于仅强调属地管理的观念也是一大挑战。谈及未来究竟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局日常监管、处罚还是由加工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监管、处罚,刘沛强调,“监管职责应当全国一盘棋,必须进一步清晰、明确。”
政策完善持续进行
据介绍,现行《药品管理法》合计104条,而修订草案第四稿增加到319条,其中药品分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作为单独章节体现。
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与演化,新药的定义与分类也被赋予了时代特色,下一步《药品管理法》修改还将进一步研究现代药与传统药、新药与仿制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
对于如何界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业内尚存不同意见,刘沛表示,未来假药的概念将更精准化,严厉打击故意、严重过失违法行为,有效地与违反GMP等行为加以区分。
此外,为了进一步鼓励创新,《药品管理法》未来也将引入专利链接制度,将药品审批程序与专利侵权审批程序衔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共同探讨制定,并上交全国人大进行授权。
来源:米内网


深化改革 鼓励创新”系列报道创新离不开企业自身能力的提高
近日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审批流程,优化了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加快了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意见》的出台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创新是极大的鼓舞,将促进更多企业投入到特别审批程序中来。从近年的创新审评审批结果来看,我国医疗器械企业创新意识及能力还有待完善,未来医疗器械行业发展中创新将占据主导地位。
自主研发能力不足
据近日由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等发布的《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增长强劲,已经发展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多年保持在两位数。但目前市场中,特别是高端医疗器械领域,跨国企业仍然占绝对优势。
医疗器械行业具有门类复杂、多学科融合、高新技术应用迅速等特点。但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研发投入只占销售额的2%~3%。2016年我国主营业务收入排前20位的医疗器械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为503.19亿元,研发投入22.70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为4.51%;而发达国家相关器械企业如强生医疗公司,2016年投入研发费用15.48亿美元,占销售额6.2%。另外,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大多存在规模小,研发人员有限,且多为仿制,原始创新能力较弱等问题。因此,我国医疗器械产业还处于吸收创新发展阶段,自主研发能力较弱,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依赖进口的局面还没有彻底扭转。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创新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予以支持。
2014年,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为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随后,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设置优先审批通道。同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以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近日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从更高层面再次优化完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审批程序,进一步助推医疗器械行业创新发展。
申报需有根本改进
“近年来,国家对医疗器械创新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热情高涨,但是在创新产品特别审评审批过程中,部分医疗器械企业以及产品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器审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自2014年《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实行至今,器审中心共收到特别审批申请708项,截至10月底,通过特别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共146项,仅为申报数量的1/5。
器审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创新产品申报数量多,通过数量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部分企业的产品非常好,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没有及时申请发明专利或变更专利权人,申报创新提供的多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不能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均不符合特别审批程序要求。
其次,对产品工作原理是否属于国内首创也存在认识问题。由于当前市场上多数器械产品已拥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对于特别审批程序要求的“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理解有偏差,经专家审查,相当数量的创新申报产品达不到该要求。
第三,经过汇总分析3年多来的创新审查意见,相当多产品没有通过的理由是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中没有很好地证明产品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
第四,产品研究未定型和研究数据真实完整是申报资料问题相对集中的问题。专家审查过程中发现,资料中没有很透彻地描述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产品申报资料中相关测试数据存在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等。
器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我国医疗器械企业自身能力不足以支持产品创新。此外,企业申报创新产品前,应仔细研读相关法规文件,器审中心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性文件,以及安排对外咨询,帮助企业了解相关规定,更好地准备申报资料。
结合自身特点创新
结合当前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也就医疗器械行业如何增强创新能力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医疗器械企业追求产品创新,其核心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建设及临床需求的满足。”上海逸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裁聂红林分析指出,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经验丰富,能够顺利完成相关技术任务的务实型人才;另一种是在原有成熟技术基础上,能够提出创新性方案的创新型人才。在产品创新的道路上,这两种人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医疗器械企业亟须建立一支既有创新精神,又有实干能力的人才队伍,以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
同时,企业创新也必须与临床需求挂钩,只有通过加强与临床专家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当前临床迫切需要的或短缺的医疗产品和技术,才能根据临床需求找到创新方向。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化改革办公室主任屈靖表示,除了贴近临床,企业也要注意结合自身的发展方向开展创新,避免盲目迎合市场。应根据企业自身从事领域的关联性,并在有一定成熟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尝试,才能研发出真正意义上的优秀创新产品。
引进第三方技术资源及创新性资源也是医疗器械企业创新发展的途径之一。聂红林认为,由于我国高端技术人才有限,如何破除国际高端技术壁垒?企业也要善于加强与国际相关工程技术领域优秀团队的合作,引进国际优秀团队投入到企业的创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中来,或委托第三方领先技术团队进行核心研发。这样产品的创新技术以及性能更容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甚至是国际领先水平。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发展以及监管部门创新审查工作的不断努力,通过特殊审批通道的创新产品逐年递增。“企业要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注意结合自身特点,提升自身能力。我们今后将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创新审查工作,助力我国医疗器械创新。”器审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审查工作的徐亮说。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致癌物”清单:1类116种、2类357种、3类499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安全评价研究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2017年10月27日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仅供参考:1类致癌物(116种)、2类致癌物(共357种,含2A类71种,2B类286种)、3类致癌物(499种)、4类致癌物(1种)。
来源:中国食事药闻


监管动态
总局将对42个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新收到42个已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核查前,药品注册申请人自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主动撤回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其名单,不追究其责任。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将在其网站公示现场核查计划,并告知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后该中心将通知现场核查日期,不再接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中发现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人和管理人、合同研究组织责任人从重处理,并追究未能有效履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人员的责任。
来源:CFDA网站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发布
2017年11月08日,总局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7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CFDA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多维提升器械上市后风险管理力度
11月2~3日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加快修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总局正积极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并全力提升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管理力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加快修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十三五”期间不良事件重点品种监测工作,总局将组织中期督查并对各省工作进行考核;进一步探索完善再评价工作制度,即将组织开展对有粉手套类产品再评价,并探索完善上市后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模式——这是在11月2~3日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的情况。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总局正积极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并全力提升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管理力度。
统筹推进重点品种监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发现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自2002年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已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体系。
“2015年,总局先期启动18个品种的重点监测工作。2016年,全面启动100个品种的重点监测工作。目前,各省(区、市)均已开展监测工作。”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孔繁圃介绍。
孔繁圃指出,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总局安排,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筹协调各地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各省级局联合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重点监测品种调研工作,充分了解产品情况和风险,确定参与涉械单位的数量、监测周期,并督促哨点建设;各省中心积极主动开展监测工作,科学、合理、有效管理哨点单位;生产经营企业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调整、完善、配备与本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构和人员,主动收集、及时分析不良事件;哨点单位主动参与重点监测工作,主动收集不良事件报告,积极配合事件调查、评价和处理。
加快修订监测相关法规
2014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等上市后风险管理制度提出了更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事件制度,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
孔繁圃介绍,为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实施,总局正在加快修订《办法》,并将加速建立国家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加强风险信号分析并及时发布警戒信息。
正在修订中的《办法》以落实《条例》中强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等上市后监管手段为核心,以《意见》中贯彻风险管理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要点,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以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风险发现和评价能力、推动上市前上市后监管联动为修订目的,在制度层面推动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健全完善和工作改进深化。《办法》主要内容涉及建立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的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全生命周期监测制度;调整工作程序;强化风险控制手段;强化主动监测手段运用;强化医疗器械再评价;强化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提高《办法》约束力等方面。
据孔繁圃介绍,为落实《意见》提出的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事件制度,正在修订中的《办法》将重点针对企业责任落实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等问题进行规定,提升《办法》强制力。同时,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内容,在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强化生产企业直接报告义务,真正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融入监测工作,以重点监测工作为抓手,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强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意识,提升风险预警及控制能力。此外,还将通过体系检查手段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不良事件监测主体责任,要求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报告收集和评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管齐下,抓好生产企业的规范实施工作。
积极探索再评价工作
2014年《条例》实施后,原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改为延续注册,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作为医疗器械退市出口的作用更为突显。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的要求,首次提出“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并进一步指出“再评价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申请注销上市许可;隐匿再评价结果、应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撤销上市许可并依法查处”。
为落实《意见》,进一步探索完善再评价工作制度,总局即将组织开展对有粉手套类产品的再评价工作,探索完善上市后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模式。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工作是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今年5月1日《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总局发布了38起召回。其中,国内企业1家,国外企业37家。地方发起召回310余起。今年以来,发布抽检不合格产品225批。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产品需要发起召回。各省级局及相关责任主体也积极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召回工作。
来源:中国医药报


药物警戒快讯第9期(总第173期)
内容提要
欧盟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建议暂停上市对乙酰氨基酚缓释剂
欧盟确认含乳糖的甲泼尼龙注射剂不能用于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
欧盟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证实凝血因子VIII类药物产生抗体的风险
日本禁止儿童使用含可待因、双氢可待因和曲马多的药品
日本增加羟钴胺导致急性肾损伤的风险提示
日本增加肺炎球菌疫苗注射部位坏死和溃疡的风险提示

欧盟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建议暂停上市对乙酰氨基酚缓释剂
2017年9月1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MedicinesAgency,EMA)的药品安全专家经过评估后,建议暂停销售对乙酰氨基酚缓释剂(该剂型中对乙酰氨基酚释放速度缓慢、释放时间长于常规速释剂型),其主要原因为对乙酰氨基酚的体内释放方式复杂,一旦发生用药过量可能给患者带来风险。
该项由EMA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harmacovigilanceRiskAssessmentCommittee,PRAC)负责的评估是应瑞典医疗产品管理局的请求而发起,瑞典医疗产品管理局自该类产品上市以来,陆续发现用药过量后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PRAC对有关该类药品用药过量的已发表研究和报告进行了评价,咨询了中毒治疗领域专家,并评估了欧盟及世界其它地区对对乙酰氨基酚用药过量的处理措施。现有资料显示,由于缓释剂与速释剂在体内释放对乙酰氨基酚的方式不同,当发生缓释剂用药过量(尤其是大剂量)时,速释剂用药过量的常规处理方式并不适用。如果医生不知道患者使用的是缓释剂,并因此影响到了解毒剂给药时间和给药时长的治疗方案,则有可能造成严重肝损伤乃至死亡。对于同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和镇痛药曲马多的复方缓释制剂,由于还涉及曲马多过量的问题,处理起来将更为复杂。
由于多数情况下难以知晓用药过量的患者使用的是缓释还是速释制剂,因此难以确定应采用何种治疗方式进行处理。PRAC尚未确认使患者风险最小化的方法,也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化方式去规范欧盟范围内对乙酰氨基酚缓释剂用药过量处理办法。PRAC在评估结论中指出,此类药品过量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大于此类药品可延长药物作用时间所带来的获益,因此建议暂停上市。对乙酰氨基酚速释剂不受此次评估影响,将继续上市销售。
鉴于涉及品种均为欧盟各成员国自行审批上市,PRAC将向人用药品互认和分散程序协调小组(CMDh)提交上述建议并等待审批。
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对乙酰氨基酚的获益大于风险。凡使用任何含有对乙酰氨基酚药品的患者,当发生、或怀疑自己的使用剂量超过了推荐剂量时,应尽快就医。对于所使用药品有任何其它疑问,患者也应咨询医务人员。
本药品概况
对乙酰氨基酚是一种上市多年的解热镇痛药,在成人和儿童中均有广泛应用。含对乙酰氨基酚的速释剂在欧盟各成员国均已上市,但不受本次评估影响。此次评估的对乙酰氨基酚缓释剂为作用时间较长的口服剂型,在比利时、丹麦、芬兰、卢森堡、葡萄牙、罗马尼亚以及瑞典有售,不同国家的产品名不同,包括:Alvedon665mg、PanadolArtro、PanadolExtend、PanadolRetard8hours、Panodil665mg、ParatabsRetard以及PinexRetard。同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和曲马多的复方缓释剂名为DilibanRetard或DoretaSR,在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以及西班牙有售,此类产品也包含在本次评估范围之中。(EMA网站)

欧盟确认含乳糖的甲泼尼龙注射剂不能用于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
欧盟人用药品互认和分散程序协调小组(CMDh)已经批准了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的建议,该委员会认为含有乳糖(来自牛奶的糖)的甲泼尼龙注射剂可能含有痕量牛奶蛋白,不能用于对牛奶中蛋白质有已知或怀疑过敏的患者。CMDh进一步证实,如果患者的症状恶化或出现新的症状,接受甲泼尼龙治疗过敏的患者应停止治疗。
甲泼尼龙注射剂用于治疗严重的过敏反应和其他炎症症状。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使用甲泼尼龙后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例如支气管痉挛(呼吸道肌肉过度收缩导致呼吸困难)和全身性过敏性反应(速发的严重过敏反应),收到这些报告后EMA启动了对甲泼尼龙的评估。评估发现,含有从牛奶中提取的乳糖的甲泼尼龙注射剂可能含有痕量的牛奶蛋白,这可能会引发过敏反应。这对已经接受过敏反应治疗的患者而言需要特别关注,因为他们更易出现新的过敏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很难确定患者的症状是由含乳糖的甲泼尼龙所引起的新的过敏反应,还是由于原过敏状态恶化而引起的,而这种状况可能会导致甲泼尼龙使用剂量的增加,将进一步加重病人的病情。
CMDh同意PRAC的结论,即在治疗严重过敏反应时,任何含量水平的牛奶蛋白都不被认为是安全的。考虑到甲泼尼龙是用于治疗严重过敏反应的药品,在紧急情况下,病人过敏的细节可能并不总是可以获知,CMDh确认了最有效的减少风险的方法是将牛奶蛋白从制剂中去除。生产甲泼尼龙注射剂公司已被要求提交含牛奶来源乳糖配方的替换数据资料,这些数据应在2019年中期前提交。与此同时,产品信息也将修改,以纳入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不能给予含有乳糖的甲泼尼龙注射剂的安全性信息。此外,这些药品的安瓿和包装将会有显著的警示标记,警告不要用于牛奶过敏的患者。
对患者的信息:
如果对牛奶中的蛋白质过敏或怀疑有过敏,将不能使用含有乳糖的甲泼尼龙注射剂。这是因为这些产品可能含有痕量的牛奶蛋白,这可能会导致对牛奶过敏的患者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
如果正在使用甲泼尼龙注射剂治疗过敏反应,而症状恶化了,医生将停止甲泼尼龙治疗。
如果对牛奶蛋白过敏,并且需要甲泼尼龙治疗,医生会使用一种不含乳糖的甲泼尼龙药品或使用替代药品。
牛奶蛋白过敏会影响一小部分人群(100人中有3人),这与身体很难消化乳糖的乳糖不耐受症不同。
如果对牛奶蛋白过敏或怀疑过敏,请告诉医生。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担心,请与医生或药师沟通。
对医务人员的信息:
含有牛源性乳糖的甲泼尼龙注射剂,现在已被禁用于已知或怀疑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中。
牛源性乳糖在一些甲泼尼龙注射剂中被用作辅料。这些产品也可能含有痕量的牛奶蛋白,这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可能会引发过敏反应。
严重的过敏反应,包括支气管痉挛和全身性过敏反应已经在这些对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中被报道,他们因急性过敏而接受甲泼尼龙治疗。
如果患者的症状恶化或出现新的症状,应停止使用这些产品,因为这些情况可能是对牛奶蛋白过敏反应的信号。
对牛奶蛋白过敏会影响一小部分人群(100人中有3人),不应与乳糖不耐受症相混淆。
对牛奶蛋白过敏且需要甲泼尼龙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不含乳糖的制剂或使用替代疗法。
在2019年之前,公司已被要求采取措施,用无乳糖配方来取代目前含有乳糖的配方。
上述建议是基于对疑似不良反应的自发性报告的分析,以及对已发表文献的回顾。大多数过敏反应发生在12岁以下的患者。在一些报道的病例中,这些不良反应被误诊为缺乏疗效,使得再次给予甲泼尼龙,随后导致病人的临床状况恶化。牛奶蛋白过敏的患者使用含有牛乳糖的甲泼尼龙产品时,过敏状态如哮喘加剧可能会增加对牛奶蛋白导致过敏反应的易感性。(EMA网站)

欧盟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证实凝血因子VIII类药物产生抗体的风险
2017年9月1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经重新审查后确认了其在2017年5月的评估结论,评估认为目前没有明确一致的证据表明来自血浆提取和由重组DNA技术制备的凝血因子VIII产生抗体的几率有差异。
凝血因子VIII是血液正常凝固所需蛋白,其在A型血友病患者中是缺乏的。凝血因子VIII药物能够代替缺失的因子VIII并帮助控制和预防出血。然而,人体对这些药品产生反应后可能会形成抗体,特别是在首次使用因子VIII治疗的患者中。这将阻断药物的作用,并导致无法控制出血。
鉴于来自血浆提取和重组DNA技术制备的凝血因子VIII这两类产品的不同特点,PRAC重申应单独评估这两类中每种药品产生抗体的风险。随着可获得的证据越来越多,每个产品的风险将继续被评估。为了反映目前已有证据情况,PRAC确认了应更新处方信息的建议,以恰当反映抗体产生是从未接受过凝血因子VIII治疗患者的很常见的副作用,是已接受该药物治疗患者的罕见副作用。PRAC同时建议修改关于抗体产生的警告,以强调低滴度抗体导致严重出血风险低于高滴度抗体导致的风险。PRAC的最终建议将发送给EMA的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以听取EMA的意见。到时将公布关于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更多细节和信息。
本评估涵盖了在欧盟范围内授权上市的所有含有人源凝血因子VIII的药物。凝血因子VIII是凝血蛋白,这些药品用于暂时增加A型血友病患者凝血蛋白的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出血的目的。人血浆来源凝血因子VIII类药物是从血浆中提取的,而重组凝血因子VIII是利用重组DNA技术方法,通过细胞表达方式生产的,在这些细胞中插入了一段能够表达凝血因子VIII的基因。凝血因子VIII类药物包括成员国审批和欧盟集中审批上市的产品,活性成分包括人凝血因子VIII、莫罗凝血素α、辛凝血素α和妥罗凝血素α等。(EMA网站)
日本禁止儿童使用含可待因、双氢可待因和曲马多的药品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发布信息,更新含有可待因、双氢可待因和曲马多活性成分的药品说明书,添加“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以及患有肥胖、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或严重肺部疾病的12至18岁青少年”的警示信息。上述警示信息更新是基于日本收到1例使用可待因后发生呼吸抑制的严重病例,该病例为12岁青少年,且是CYP2D6超快速代谢型(UM)患者。此外,“可待因禁用于小于18岁的扁桃体切除术后或腺样体切除术的患者”的警示信息也考虑适当添加。
尽管与美国或欧洲人群相比,遗传多态性导致的超快速代谢型(UM)在日本人群的发生率较低,但考虑到日本有关于此类不良反应的报道,因此在药品说明书中添加了以上警示信息。
曲马多也有导致呼吸抑制的风险,但在日本没有含曲马多且用于儿科的药品。(WHOPharmaceuticalsNewsletter)
日本增加羟钴胺导致急性肾损伤的风险提示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发布信息,更新羟钴胺(商品名Cyanokit)的产品说明书,将导致急性肾损伤的风险作为羟钴胺临床重要的不良反应。
羟钴胺用于氰和氰化物中毒的治疗。日本收到2例羟钴胺致急性肾损伤相关病例。生产企业目前已更新核心数据表(CCDS)并纳入上述风险提示。(WHOPharmaceuticalsNewsletter)
日本增加肺炎球菌疫苗注射部位坏死和溃疡的风险提示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发布信息,更新肺炎球菌疫苗(商品名PneumovaxNP)的产品说明书,将导致注射部位坏死和溃疡的风险作为肺炎球菌疫苗临床重要的不良反应。
肺炎球菌疫苗用于2岁和2岁以上存在严重肺炎球菌感染疾病发生风险的患者。日本共有7例注射部位坏死和溃疡的相关病例,因果关联性评估不能排除与肺炎球菌疫苗的可能。(WHOPharmaceuticalsNewsletter)
来源:CFDA网站


20款新医疗器械产品获批
CFDA发布消息,又有20款医疗器械产品获批。赛柏蓝器械了解到,这20款产品中,12款为医疗设备产品,8款为IVD领域产品。
来源:赛柏蓝器械



审评报告
2017年10月CDE药品审评情况分析报告
1.本月药审中心受理总量359个(不计复审)。
2.时隔1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发布,药品注册面临大改革。
3.本月药审中心新承办11项一致性评价品种。
根据药智数据库最新统计,2017年10月份CDE共承办新的药品注册申请以受理号计有359个(复审除外,下同)。
来源:药智网药品注册与受理数据库


行业动态
盘点医药业一年新政:中医法实施 临床药加快审批
医事要闻一年新政 驱动健康新发展
这一年,医药行业新政频频出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药发展传承、互联网远程医疗等给百姓带来实惠;
这一年,国民营养计划发布,提出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关注国民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营养健康;
这一年,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把健康中国战略升级……
新京报健康周刊用8个关键事件,梳理出一年来健康领域的新规新政以及公众关注的热点。
信息化远程医疗将实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到2018年,信息技术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便捷化程度大幅提升,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0年,基于感知技术和产品的新型健康信息服务逐渐普及,信息化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挥显著作用。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
4月8日起,《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北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取消挂号费、诊疗费,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半年来,全市参与改革的3700多家医疗机构半年来共完成门急诊量1亿多人次,城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量增加20%以上。
中药注射剂使用受限制
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问题严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出炉,包括双黄连、清开灵、喜炎平、鱼腥草等在内的26种中药注射剂被明确限定为只能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36种谈判药品纳入医保
36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平均降价幅度达到44%,最高达到70%。其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种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胃癌、乳腺癌、肺癌等癌种,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
首部中医药法7月实施
中国首部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7月1日起实施。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提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同时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民营养计划确定目标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6月发布,制定了6个总目标。到2030年,营养法规标准体系将更加健全,营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食物营养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更加丰富,“互联网+营养健康”的智能化应用普遍推广,居民营养健康素养进一步提高,营养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临床急需药品加快审批
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涉及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审评速度,解决公众用药需求。其中,中药注射剂再评价、鼓励罕见病药品研发、攻克国内外新药中国上市“延迟”等问题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健康中国”战略升级
在刚刚结束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讲道:“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这意味着,“健康中国”从2016年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已经成为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理念。
来源:新京报


看日本、美国、欧盟药品如何审评审批
在海外,药品都是如何实现审评审批的?据了解,日本药审机构独立运营;美国有4种途径加快审批;欧盟有3种途径注册药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海外地区的药品审评审批。
日本:药审机构独立运营
1993年,日本开始实施《罕见病用药管理制度》,罕见病用药研究的全过程可享受基金资助、减税、优先审批、药品再审查时间延长及国家健康保险支付上的政策优惠。
同年,日本开始实行新药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并依据医学发展不断进行完善,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好于现存同类药的药物,以及治疗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的药物可以申请绿色通道。另外,治疗患者数在5万名以下特定疑难杂症的“孤儿药”也可以申请。
2004年,日本政府对新药审批机构进行改革,将负责药物审批的多个机构合并成立“医药品综合机构”,定位为独立行政法人,独立经营,不受政府预算限制。改革后,“医药品综合机构”迅速扩充队伍,人员招聘、财务自由大幅改善的同时,药品审批时间也大幅缩短,较改革前提速一倍以上。
日本新药审查的一大特点是标准化操作,制定细致的审查标准化手册,尽量减少不同审查员尺度不一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2014年度,日本新药审批平均速度是306天,利用绿色通道的药物平均审批时间为264天。
美国:4种途径加快审批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4种新药加快审批的途径,分别是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加速批准和优先评审。快速通道主要针对新的或有潜力,比现有疗法效果更好的疗法,制药企业可在药物研发的任何阶段提出这种申请。突破性疗法适用于初步临床试验数据显示与现有药物相比更能显著提升疗效的药物。加速审批是为了节省药物临床试验到拿到结果的时间,用实验室测量指标、物理特征等所谓“替代终点”代替实际临床结果,先批准后验证,如果上市后验证了临床疗效,则药管局维持原先的批准,反之则撤销批准或修改药物标签。优先审批则适用有潜力显著提高疗效的药物,其审批时间从标准评估的10个月缩短至6个月。
美药管局会在药物的生命周期内不断重新评估已上市药物的安全问题。比如建立自愿性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如果发现与上市药物相关的意外健康风险,美药管局将会给消费者和医务人员发布药物安全通报,给药物标签添加相关安全性问题说明。
此外,1983年,美国就制定了《孤儿药法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出了减少临床人数、加快审批、免临床等一些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药企对罕见病药物的开发。
欧盟:3种途径注册药物
欧盟药物注册有3种途径:一是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的集中审批;二是成员国审批;三是成员国互认可程序。
集中审批指一旦通过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的集中审批,药品就可以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市场上自由销售。成员国审批就是在欧盟成员国内进行药品审批,需要按照各国医药法规及其最新技术要求递交相应的申报资料。成员国互认可程序是在成员国审批的基础上再扩展到其他国家。如果有成员国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存在怀疑,则启动欧盟裁决审评程序,形成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决议。
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承担药品审评审批工作,拥有来自欧盟各国的超过4000多名专家组成的技术资源。
新药临床试验申报后,临床试验所在地各成员国对安全性进行审查,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安全审查,审批时间一般少于60天。制药企业还需提供年度安全报告,此规定贯穿于整个临床研发过程。新药上市许可申报后,首先由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约15天,合格后进入专业审查,共有3个阶段大概8个月时间。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聚焦FDA
2017年1-10月FDA快速通道与突破性疗法认证情况分析
为了提高制药企业从事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并缩短具有特殊临床价值的新药进入市场的时间,从而使其尽早服务于公共卫生,FDA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新药审评的政策。
来源:药智网


FDA在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
我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包括我们的健康—都已经进入数字化。从胰岛素泵到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疗器械正在变得越来越互联化,并且像计算机和其运行所在的网络一样,容易受到安全漏洞的攻击。
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导致数据数据丢失或未经授权的使用就是其中之一。潜在地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违规可能威胁使用该器械的个人或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2017年的全球网络攻击(包括 WannaCry 和 Petya/NotPetya),对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包括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部门产生了重大影响。医院、制药公司甚至基辅机场都名列受攻击影响的机构之中,网络犯罪分子于今年初释放勒索软件副本并要求付款恢复对计算机网络和关键文件的访问。
由于网络安全威胁持续不断,制造商、医院和其他机构必须努力预防。需要在保护患者安全和促进创新技术发展以及改善器械性能之间做出平衡。
FDA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的目标是鼓励采取适应我们持续质量改进文化的警惕性、敏感性、适应力和恢复力的协作方式。
这意味着采取整体产品生命周期方法,从产品设计阶段开始建立安保措施以帮助遏制潜在风险,然后制定计划来管理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并规划如何降低未来风险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FDA 鼓励医疗器械制造商以安全和及时的方式主动更新和修补器械。更新和补丁的概念虽然对于传统信息技术并不陌生,但对于关键安全系统而言却很复杂,需要协作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
FDA已发布对行业和 FDA 工作人员的指南《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上市后管理》,其中包含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医疗器械网络安全风险综合管理的建议。这包括密切监测已上市器械的网络安全问题。并且因为我们希望实现更加便宜的行动,我们的整体方法激励行业对已上市和分销的医疗器械做变更以降低风险。
FDA继续与制造商和公众紧密合作,以消除有关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谣言。在我们的网站上有一份适宜打印的资料简报,包括有关 FDA 的一些较为普遍的谣言,以及我们在帮助维护医疗器械安全方面的作用。【FDA FACT SHEET: The FDA's Role in Medical Device Cybersecurity - Dispelling Myths and Understanding Facts】
今天有着如此多依赖于软件和互联网访问的医疗器械,制定计划以解决网络安全风险对于器械研发过程而言与研制一款创新产品同样至关重要。与医疗器械企业和其他联邦机构合作,FDA 将继续努力确保医疗器械在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应对潜在的网络威胁。
(译自FDA Voice “FDA's Role in Medical Device Cybersecurity” 2017 年 10 月 31 日,作者:Suzanne B. Schwartz, M.D., M.B.A.,FDA 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科学与战略伙伴关系副主任)来源:识林 FDA修订关于仿制药优先申请的申报前设施通信指南
美国 FDA 于 11 月 3 日发布了确保 ANDA 获得优先审评所需的《ANDA:与仿制药优先申请有关的申报前设施通信》指南草案修订版本。
作为仿制药使用者付费修正案(GDUFA II)谈判的一部分,FDA 同意将符合优先资格的仿制药的审评时间从 10 个月缩短到 8 个月,但申办人必须在 ANDA 提交的两个月之前提交申报前设施通信(PFC,pre-submission facility correspondence)。FDA 可以使用这两个月的时间来确定是否需要设施检查,以及如果需要检查的话,在审评流程的早期开始检查规划。
FDA 于 6 月 19 日发布该指南的初稿草案之后,《2017 FDA 重新授权法案》(FDARA)于 8 月 18 日签署成为法律,对于 FDA 可以作为 PFC 的一部分收集的信息有一些变化,因此指南也随之修订。
FDA 表示,FDARA 允许 FDA “利用现有的 ANDA 提交程序(包括电子通用技术文件(eCTD)提交格式)用于申报前设施通信,避免如果必须按照初稿指南草案中的规定提交相关设施信息给申请人带来的重复工作。”
根据指南草案初稿,FDA 要求申请人通过 FDA 的电子提交网管(ESG)以非 eCTD 格式电子化提交其 PFC,而修订指南要求以 eCTD 格式提交。因此,新版指南草案包括一张表格,详细说明了必须包含在 PFC 中的具体 eCTD 部分。FDA 还指出,对于需事先批准的补充申请(PAS)和 ANDA 增补,申请人仅需要包括与这些提交类型相关的 eCTD 部分。因为一些企业可能已经在以非 eCTD 格式准备 PFC 了,FDA 表示将允许申办人在 2017 年 12 月 6 日之前遵照任意版本的指南草案提交 PFC。
此外,FDA 表示在指南定稿之前仍将会考虑提交到指南初稿的评议,因此利益攸关方不必重新提交他们的意见。
目前尚不清楚修订是否会缓解仿制药制造商对于优先 ANDA 项目的担忧。来自仿制药行业组织普享药协会(AAM)对上一版本的评议称,该优先 ANDA 项目“基本不能运行”,可能无意中不鼓励 ANDA 申办人提交优先审评请求,并且要求企业在实际提交申请之前提交一份“迷你 ANDA”。Teva 公司也评论了初稿草案,表示,指南“超出了承诺函中要求的细节。”
来源:识林
FDA局长推动产品审评的团队工作
美国 FDA 局长 Scott Gottlieb 打算将来自多个学科的药品审评人员重组为可掌控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团队,企图打破久为人知的 FDA 内许多领域的孤立性。
Gottlieb 于 11 月 3 日在美国国家记者俱乐部的演讲上表示,处理上市前审评的 FDA 专家也应在上市后监测中继续参与。他表示,“我们的科学官员对他们审评的产品的管理工作必须扩展到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在产品获得批准使用之前激发我们的努力的承诺在产品获得更广泛的应用后同样重要。”
重组似乎与 Gottlieb 创建专门团队帮助审评人员应对他们通常不会遇到的复杂问题的想法有关。但这一想法 FDA 官员也考虑了一段时间。当药品质量办公室于 2015 年成立时,办公室包括一个新药团队将产品在批准后转移过来的生命周期团队。
FDA 还希望创建能够处理同一药物类别中的所有产品的审评员团队,然后将其转移到能够处理批准后补充和仿制药的团队。Gottlieb 表示,重组将把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专家放在同一团队。他希望有更多的合作,例如,鼓励专家直接与其它办公室的同事合作,而不是像现在经常发生的那样请求正式咨询。他表示,重组的目的是将 FDA 从“一个人员在常作为独立实体运作的分立的组织部门工作的结构”转变为允许审评人员“对他们审评的产品采取更共同的立场”的结构。
该举动可能使监督和流行病学工作人员与审评人员和其他具体产品人员一起工作,这本身可能会破坏之前的重组。监督和流行病学办公室(OSE)是在撤销默沙东公司的 COX-2 抑制剂 Vioxx(一种止痛药,在成人使用中可能导致心脏病发作和中风)后成立的一个单独的实体,以强调 FDA 对安全性的承诺。但是 2006 年发表的一份医学研究所报告指出,OSE 与新药办公室之间存在资源不平衡。
基于团队的方法在组合产品的审评中尤为有用,组合产品可能需要新药以及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工作人员的审评。这一往往是缓慢的流程一直是国会和 FDA 精简工作的主题。
新药办公室共享单一审评备忘录
Gottlieb 表示,OND 构架的变化也在考虑之中,“以解决新科学如何正在改变新药研发的性质”。在新药办公室的长期负责人 John Jenkins 离任之后,FDA 启动了 OND 的改造,由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主任 Janet Woodcock 牵头。这项工作包括使各部门之间的审评更加统一。OND 现在划分成药品审评 I – IV 办公室,以及抗菌产品办公室和血液与肿瘤产品办公室。新药审评立卷流向不同的团队接受审评。
Gottlieb 表示,OND 正在试行一个公共共享的审评备忘录,“这将确保科学家和具有疾病专业知识的临床医生早期跨学科交流,从而指导产品审评。单一的审评备忘录对于生物医学研究界来说也更容易获得。”
计划更多以疾病为中心的办公室
FDA 的重组并不罕见。前任 Margaret Hamburg 局长曾于 2011 年创立了理事会制度,包括一个医药产品与烟草办公室,负责药品、器械和烟草业务。在 CDER,Woodcock 还监督了几个组织机构的变化,包括 OPQ 的创建以及将仿制药办公室升级和发展为超级办公室。
Gottlieb 还希望创建一个患者事务办公室,作为患者组织和倡导者的中心联络点。此外,《21 世纪医药法案》在 FDA 设立了肿瘤卓越中心,集中了整个 FDA 的肿瘤资源。Gottlieb 在演讲中补充指出,他计划在 FDA 设立更多以疾病为中心的办公室,为利益攸关者提供一个单一联络点。曾经有人建议创立更多的卓越中心,但 FDA 和 利益攸关者都警告表示,过分的细分可能会产生问题。
来源:识林
FDA在10月份批准的新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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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ydureon BCise(艾塞那肽缓释注射剂)
2017 年 10 月 23 日,阿斯利康已经宣布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批准了 Bydureon BCise(延长释放) 注射剂,这是新剂型 Bydureon 的改进剂型,为每周一次,单次剂量自动注射,用于 2 型糖尿病成人患者使用一个或多个口服药物且控制饮食和锻炼后仍无法控制血糖,帮助其改善血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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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类胰高血糖素多肽 - 1(glp - 1) 受体激动剂不同的是,Bydureon BCise 有一个独特的、持续释放的微球传递系统,能够持续提供有效成分,帮助患者达到并保持稳定状态。这个创新剂型的 Bydureon BCise 装置被证明可以降低血糖水平,同时对减肥有帮助。
2、VARUBI(罗拉匹坦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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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ubi(Rolapitant)由Tesaro公司开发,是一种NK-1(神经激肽-1)受体拮抗剂,该药有两种剂型,口服剂型于2015年 9月1日获得FDA批准,联合其他止吐剂用于预防与致吐性癌症化疗(包括但不限于高度致吐性癌症化疗HEC)初次或多次治疗相关的迟发性恶心及呕吐。注射剂型于2017年10月25日获得FDA批准,规格为1.8MG/ML,新剂型上市给呕吐严重不能吞服片剂的患者提供了更好的选择。
Tesaro公司成立于2010年,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专注肿瘤治疗及其辅助用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研发管线涉及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单克隆抗体和止吐药等。
随着肿瘤患者的增多,化疗所致的恶心呕吐(CINV)也是一块巨大的市场。据估算,美国化疗后恶心和呕吐药物市场估计超过$20亿美元,主要是NK-1受体拮抗剂和5-HT3受体拮抗剂。目前市场CINV药物主要有:昂丹司琼、格拉司琼、多拉司琼、帕洛诺司琼、阿瑞匹坦。
3、PREXXARTAN(缬沙坦口服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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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CARMEL BIOSCIENCES公司的PREXXARTAN(缬沙坦口服液,规格为4mg/ml)已获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暂时批准;暂定批准可于二零一七年年底前转为最终批准。
缬沙坦是一款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抗高血压类药物,该药物是起到使血管紧张素Ⅱ的I型(AT1)受体封闭,血管紧张素Ⅱ血浆水平升高,刺激未封闭的AT2受体,同时抗衡AT1受体的作用,从而达到扩张血管降低血压的效果。
2017年10月31日,Medicure Inc.制药公司宣布,通过其子公司Medicure International Inc 已经获得在美国及其领土内销售和销售PREXXARTAN®(缬沙坦)口服溶液的独家许可——获得卡梅尔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卡梅尔”)七年的授权,并可延长期限。Medicure预估于2018年第一季度正式推出PREXXARTAN。
Medicure已预付款了10万美元的许可权费用,并在FDA的最终批准后支付额外的40万美元。 卡梅尔公司还将从PREXXARTAN®的净收入中收取版税和里程碑费用。来源:药物传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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