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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广东省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7]第25期(总第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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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梦 发表于 2017-11-25 21:4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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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7]第25期(总第64期)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dec/splzckxx/201709/343402.htm
发布日期:2017-9-22

本   期   要   目
[热点新闻]
新药典预计收载品种数约6400个药品标准短板有望补齐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出台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上海这六类医疗器械可优先审批
[专家论点]
李俊德:注册新政策下研发数据完整性管理的提升
许嘉齐:如何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床试验申请
丁建华:药品监管要从“认证”到“检查”
[医疗器械]
器械追溯体系建设系列报道
2017年进入特别审批的54款医疗器械汇总
CFDA批准133个医疗器械上市
[行业资讯]
新看点!未来5年全球细胞治疗行业的新趋势
药品流通呈现四大特色
[政策解读]
纲举目张 合理分类促进科学监管
[国外动态]
FDA批准首个COPD三联复方新药
美国对临床试验造假的责任追究
仿制药政策改革:在创新和竞争之间实现再平衡




热点新闻
新药典预计收载品种数约6400个 药品标准短板有望补齐
日前,我国药品标准领域存在诸多短板,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在收载药品品种上不再一味追求数量,而是更加注重质量。未来,药典品种收载将有进有出、宁缺毋滥,进而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前不久,国家药典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考虑国家药品标准整体状况的基础上,将于2020年出台的第1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药品品种数预计达6400个左右。其中,增订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品种约800个。
“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所作的技术规定,药典标准是检验和评价药品质量的依据,也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张伟介绍说,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10版药典。该版药典收载药品总数达到5608个,涵盖了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目录品种等内容,基本能够适应临床用药的需要。
张伟表示,2020年版药典提出了品种收载适度增长的要求,一是要考虑目录的调整,二是工作基调由注重药品的收载数量,向注重药品内在质量的提升转变,即不再一味追求数量,而是要更加强调质量。一方面,将以高质量产品为标杆,制订高水平的药品标准;另一方面,则要通过研究,及时发现上市药品中标准缺失或不完善等问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高上市药品的质量控制水平,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看,目前药品标准的短板,主要是标准缺失、标准落后、标准不管用、标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具体品种或一类品种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药品上市标准不高,缺乏原研产品作为参比制剂。比如,在中药材和饮片的安全性控制方面,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和有害元素虽然有了检测方法,但对具体品种的检测限度由于缺少大数据的积累和分析,无法作出科学的设定。
“药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是一个复杂过程,特别是对于成分相对复杂的中药来说,困难与挑战是不言而喻的。”张伟分析说,近年来随着产业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扩大和升级,我国中药材产业发展迅猛,但中药材及饮片市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业“潜规则”以及部分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超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中药材质量安全,阻碍了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公众用药安全,也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医药事业,2020年版药典将对2015年版药典收载的药材品种618种(饮片规格823个)作系统梳理,继续研究和建立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等外源性有害物质的高效灵敏分析方法和检测技术及其限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中药标准的检测项目,重点加强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研究与制定。
此外,新版药典还将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强化药品质量全程管理的理念。对此,张伟也透露,新版药典将完善和丰富药品标准的内涵,强化过程控制,由药品终端控制向生产过程和源头控制延伸,实现药品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标准体系。
比如,新版药典将建立横向覆盖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以及标准物质的质量控制技术要求,纵向涵盖药典凡例、制剂通则、总论、检验方法通则以及指导原则,同时逐步加强和完善涉及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通用性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的药品标准体系。
国家药典委还将建立国家药品标准的淘汰机制。“药典品种收载将坚持以优化增量、减少存量为原则,数量适度增加,质量宁缺毋滥。”张伟介绍说,要通过建立健全药典品种进出的遴选原则,淘汰一些落后产品和落后标准。也就是说,标准要“有进有出”,对已经取消药品批准文号、长期不生产、质量不可控、剂型不合理、稳定性不高的药品标准“做减法”,从而实现标准的淘汰,彻底解决药品标准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经济日报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出台
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在WTO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并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修订草案共包含六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食品进口及监督管理、食品出口及监督管理、风险预警、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该通报评议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等。
《办法》规定,监管方式为质检总局组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相关支持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通过合格评定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合格评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国(地区)体系评估、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检疫审批、出口国(地区)官方证书验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等。
《办法》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新食品原料或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审查方可进口。
《办法》强调,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获得质检总局注册。需获得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的产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产品目录以及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应当公布。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发布实施近两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和旧版证书换发工作速度加快,并取得丰硕成果。
据最新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发放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8.68万张。与此同时,31个省(区、市)全部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全国累计减免企业审查收费1.91亿元,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从9月11日在京开班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培训班动员会上获悉。
动员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张靖表示,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生产监管的源头,把握好食品生产许可对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非常重要。为此,总局先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行为。
据张靖介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改革以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有序推进,信息化管理成效显著。目前已有14个省份许可工作下放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5个省份下放至市级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国有22个省级局建立了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有些省份通过采用全程电子化审批系统和即时公示系统,实现全程网上审批,许可信息同步公布,方便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以及实时查询审批进度,进一步推动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阳光透明。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上海这六类医疗器械可优先审批
自9月1日起,上海已开始正式实施《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临床急需以及列入国家、本市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将在审批过程中单独排序,优先审评,确保能够在安全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速度上市,该优先审批程序的有效期5年。
所谓“优先审批程序”就是指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注册申请前及审评审批过程中,对相关检测、核查检查、审评、审批等就设立特别通道,优先进行服务的程序。
根据上海实施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纳入优先服务包括六类情形:列入国家或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此外,经国家食药监总局认定属于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也将按本程序进行优先审批。
另外经国家食药监总局认定属于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也将按本程序进行优先审批。
去年,CFDA曾发布《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公告》明确对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老年病、儿童专用、临床急需以及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等情形的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而此次上海公布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则对境内二类器械给予了极大鼓励和补充。
据上海市食药监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上海医疗器械的创新势头发展迅猛,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91个项目进入这条“绿色通道”,其中上海13项,占14.3%。今年1-4月,上海又新增7项进入该通道,全国则新增30项,上海占23.3%,项目量增速在全国领先,上述优先审批程序的出台则更大程度上支持了创新。
来源:医谷

专家论点
李俊德:注册新政策下研发数据完整性管理的提升
2017年9月9日-10日,由中国药科大学、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指导,药智网、中国药房杂志社主办的《2017中国医药创新高峰论坛·暨医药企业研发实力百强榜发布》在重庆举办,其中李俊德先生作题为《注册新政策下研发数据完整性管理的提升》的报告。
李俊德先生,正高级工程师,自河北医科大学药物分析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至今,从事新药研究及管理工作已有25年之久。他先后任职于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分析部主管、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理,现任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兼营销管理部副部长一职。李工在化学仿制药研究及法规技术要求方面积土为山积水成渊,经验非常丰富。他先后荣获河北省优秀发明者、河北省201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等称号,是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特聘专家。
原文:https://news.yaozh.com/archive/20732.html
来源:药智网


许嘉齐:如何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床试验申请
围绕如何改革药物临床试验管理,CDE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即组织谋划文件所提要求的相关工作措施,着力促进完善三个体系、改变三种关系、落实三种责任。
目前,全球创新药物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研发所用时间持续增加,而研发产出却越来越低,加之支付方面的压力,导致制药行业普遍较为焦虑,人类面临现有制药产业发展模式的根本性挑战。
2015年8月,国务院44号文《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发布,以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等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为突破口,拉开了药品审评制度改革的序幕。通过两年以来的改革,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基本得到解决,审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审评审批透明度持续提高。
在过去成绩取得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改革,解决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2017年5月,总局发布52~55号征求意见稿。这四个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等6大方面,提出了32条具体的要求与举措。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要求主要有8条,这些要求既是持续深化推进药品临床试验监管“放管服”改革,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优化程序、精简流程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药物研发创新,推动临床试验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真正融入世界主流制药产业体系的重要保障;更是让13亿老百姓有更好的获得感,受益于改革,保障公众用药,提高药品可及性的现实需要;将会是未来几年指导我们下一阶段工作,建立新型制药产业发展模式、药品审评审批及临床试验管理新体制机制的纲领性文件。
围绕如何改革药物临床试验管理,CDE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即组织谋划文件所提要求的相关工作措施,着力促进完善三个体系、改变三种关系、落实三种责任。改革临床试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现代化的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共治体系、加快形成临床试验阶段性评价标准体系、临床试验高效运行组织体系;要改变三种关系,一是改变申请人报资料、审评人员只审资料的简单对立关系,审评人员既需要守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审评红线,又要加大与申请人就科学技术问题的协商沟通交流,更要强化审评人员为申请人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服务,创造条件让研发科学家与审评科学家在临床试验申报前期、申报和审评中、以及临床试验过程中能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共同推动解决研发过程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二是改变各专业审评部门的关系,实行适应症团队审评,建立以临床价值和风险管理为核心,药学、药理毒理、统计等各专业共同评价的新型组织评估机制,推动技术创新、控制临床试验风险,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三是改变临床试验相关利益方临床试验组织运行关联关系,强化申办方临床试验全过程主导、风险管控、规范运行,CRO、CRC、临床试验机构、PI、研究医生、研究护士、数据分析与统计、试验样品检测中心、独立数据安全委员会等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高效协调运行,伦理委员会与监管部门保障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同时还要落实三种责任,申请人的主体责任、参与临床试验各方的具体责任以及审评机构的协调、服务与监管的责任。
按照征求意见稿,改革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实现60个工作日完成临床试验申请审查,对CDE来说有很大的挑战,我们已经开始谋篇布局,在整体工作安排上下功夫,为文件的正式发布实施提前做好各种准备。
临床试验申请(IND)申报前,申请人和审评机构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对临床试验申请(IND)申报事前要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CDE起草了《I期临床试验基本要求的指导原则》、IND申报技术指南,进一步细化了IND申请过程的沟通交流规定,同时也正在抓紧制定各期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及研发科学家在IND申报前则需明确产品整体研发思路和人群定位,制定详细的I期研究方案,特别是首个人体研究(包括可行的安全性风险控制计划)。针对识别和控制受试者安全风险、讨论药理学试验方法和毒理学评价要求,鼓励申请人及研发科学家通过项目管理人与审评适应症团队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在明确申报资料符合要求、试验方案基本可操作、安全性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后,申请人再进行IND申报。
IND申报受理后, CDE将及时组织由临床、药学、药理毒理、统计等专业人员的审评团 队对IND申请进行审评评估,重点关注临床试验的具体方案,将方案与药学研究、药理毒理学及各学科的研究结合在一起评价讨论;按照与IND申报资料要求相衔接的审评模板、结构化的审评报告方式完成技术审评;授权适应症审评团队(审评室)、审评部门和中心分级签发,推动IND申请在受理60个工作日内能完成。技术审评通过的IND申请会附带具体、可操作的临床试验方案,申请人在获得批件后即可按照方案组织开展临床试验。
开展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需在《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登记与公示平台》登记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进一步强化临床试验申办者及相关利益方管控临床试验风险、保护受试者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对临床试验期间的严重不良反应(SAE)临床试验申办者及相关利益方应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一旦出现非预期的SAE应迅速做出反应并进行深入研究,制定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CDE正在推动落实临床试验各方责任,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加强对申请人及各相关方落实临床试验全过程风险控制提出要求。
接下来的工作中,CDE还将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及相应制度,推进60个工作日顺利完成临床试验申请审查,实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各项目标。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丁建华:药品监管要从“认证”到“检查”
继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药品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也随之迎来新的挑战。在第二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上,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丁建华指出:药品监管理念要从“监管方给好人发证书,证实人是好人”转变为预设好人底限,同时围绕风险检查、开展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当前的监管挑战
随着人民用药需求的提高,一部分群体出现了“要求药品绝对安全、绝对有效”的绝对观念,对药品不良反应缺少科学的认知;与此同时,企业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行政诉讼的增加也给监管者带来新的挑战。在医改推进的复杂背景下,在社会积极参与舆论高度关注的环境中,监管理念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
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后,跨行政区检查、跨上市前和上市后检查、跨厂区检查都要求药品职业检查员不仅能够了解品种各关键工艺环节的检查重点、并将“发现”报告给“合规审查”部门,而不再只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简单结论。
然而,监管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很多工作尚未上升到制度层面,随意性较大;一些制度还需要精细化、严密化、科学化;指导原则建设上也与国际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对监管有正确的认识,对当前监管的主要依据GMP有全面的认识,对质量和质量管理有充分的理解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supervisor还是 regulator?
在丁建华看来,监管者不应该被翻译成为supervisor,因为supervisor更倾向于表示同一体系中的上下级;监管者应该是规则制定者,即regulator。监管者是依据制定的规则从事审批和检查活动的主体。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合规,因此监管者与企业是双赢关系,而非警察与小偷的关系,不是“零和博弈”。
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还是生产操作规范?
“原来GMP认证就好像给健康人发证,我们无法保证经过一次体检,患者就可以在五年不生病,GMP应该是企业所达到的最低标准。”
丁建华解释称,我国GMP在最早翻译时加入了质量的字样,实际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原意即“生产操作规范”,与质量无关,是生产环节最最基础的要求。此外,还有很多规则比GMP更重要,比如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意识、风险管理、QbD、质量经验等。尤其是注册提交的CMC资料对于工艺、处方、原辅料、控制措施等具体要求。
因此,以“认证”为代表的监管理念必须要转变,因为重认证轻检查、运动式检查、泛泛的检查、单纯的属地检查将会使监管者和企业都置于被动的境地。
下一步,监管将向何方?
毫无疑问,逐步取消认证,强化监督检查;强化日常检查,注重飞行检查;针对问题检查,数据可靠性检查;属地、异地交叉、联合检查是“检查”理念下的四项重要内涵。其科学方式方法包括“多种检查方式,如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暗访式检查以及‘回头看’检查”“围绕品种检查,如针对上游原料辅料,甚至原料的原料,以及下游的分销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等”“围绕风险检查,如针对突出问题如QC数据、重点领域如灭菌化解,不做系统检查,从而提高效率”。
划重点!监管重点工作
☆制度建设: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GAP、药品数据管理规定,网络售药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规范和指南。取消GMP/GSP认证后,建立起围绕品种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检查制度和规范。
☆围绕风险的检查计划:
2017年检查466家企业,重点领域为饮片、中药提取物、多组分生化药等,疫苗、血液制品全覆盖,贯彻“双随机”原则。
☆开展专项整治:
城乡小药店、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多组分生化药。
☆深化飞行检查:
对生产、流通环节,全面开展飞行检查。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处罚到人,责任到人。
☆社会共治: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调动协会、企业、媒体、公众力量。鼓励协会开展内规范和指南制订,加强自律。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医疗器械
器械追溯体系建设系列报道
唯一标识应贯穿器械全生命周期
2017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提出,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构建医疗器械编码体系。   
8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杭州召开的第八届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国际论坛分论坛——“唯一器械标识与全球医疗器械命名法论坛”上表示,编码规则建立后,希望整个业界都能使用这套编码来实现自己的追溯需求,这是我们最开始制定和写入药品安全规划的初衷。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政策法规和国际合作资深顾问严樑对此解读:“国务院发文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总局也在‘十三五’规划中表明要完成医疗器械的命名分类工作和编码系统建设。留给我们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如果不打破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管各个环节信息闭塞、各自为政的局面,制度化推行统一编码系统,将很难建立起以唯一器械标识(UDI)为手段的追溯体系。”
自发探索 多方尝试
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在2011年提出了《医疗器械UDI系统》指导性最终文件,推动唯一器械标识作为全球医疗器械上市后追溯的基本手段。中国作为IMDRF的成员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医疗器械编码工作。
严樑一直投身于医疗器械“全球身份证”UDI的制定。他介绍,上海很早就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全程追溯系统探索,可谓是UDI最早的雏形。2006年,原上海市药品监管局规定,进入上海市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必须标识UDI编码,并发布相关操作规则,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际标准,保持编码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并将医院使用数据上传到全市统一的追溯管理系统。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在手术后,应向患者公开植入产品明细清单及追溯信息。2011年,上海对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又开始了新的探索,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行为纳入监管范畴。
除上海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成了药品器械物流信息在线监控系统,重庆市药交所建立了“两票制”电子追溯和监管系统,湖南、河北、辽宁等省市建立了器械物流电子监管平台,为加强医疗器械流通追溯环节监管进行有益尝试。
除各省进行制度探索以外,行业也在自发地进行一些研究和推进工作。由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市浦东医疗器械贸易行业协会、国药器械发起的中国医疗供应链智能物流联盟,就是以UDI、UDI数据库UDID、产品标识信息系统EPCIS等医疗供应链相关国际标准的研究转化、示范应用、推广宣传为主要宗旨而成立的行业组织。联盟积极参与国内相关法规、标准的转化和制定工作,推出了标准化电子货单、公共主数据、首营交换平台、全程追溯及监管平台等服务产品。
一些出口企业由于生产发展及供应链管理需求,开始自主实施UDI。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李勇说:“公司产品目前以植入性医疗器械为主,产品产量和销量持续增长,产品内追溯的要求越发凸显。流通环节和医院使用终端从电子病历卡到手术环节的器械使用都需要追溯的条码信息。”多方面因素促成微创在其支架产品上首先运用了UDI编码。
李勇表示,目前我国已具备了统一实施UDI的市场环境,医疗器械的主要客户已对在我国统一实施UDI提出迫切要求,而企业作为实施UDI的主体,虽然条件差异较大,但是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具备了实施UDI的技术条件,并且能够接受实施UDI带来的相应成本。
当前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技术背景下,要想使供应链的仓储、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系统感知、全面分析、及时处理和自我调节等功能,已基本没有困难。
信息孤岛 期待互通
国药集团施乐辉公司新兴市场质量总监姜爱国表示,技术屏障并不足以限制唯一器械标识的发展,真正制约其推行,阻碍电子监管追溯系统建立的是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分管部门的难以协调,多种信息记录系统的不能统一。
姜爱国认为,“信息孤岛”已成为“卡住医疗供应链智慧管理脖子上的瓶颈”。
药品医疗器械供应链智慧管理是建立在物流信息标准化基础上的,这就要求编码、数据接口、电子数据交换等相关信息可交换。我国由于缺乏信息的基础标准,企业间、组织间很难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各自为政、圈地服务”的情况成为常态。
据了解,阿里健康(前身为中信21世纪)是国内最大的药品器械供应链追溯服务技术公司,但阿里健康目前的优势也是其最大的劣势,监管码使用非公开标准码,成为其沉重的包袱。
实际上,很多地方监管部门推行的电子追溯和监管系统平台,同样没有解决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院终端标准接口的问题,只能单向上传,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影响全程追溯。
姜爱国认为,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完全实现医疗器械电子追溯体系监管,是由于分享数据渠道的封闭性和常规物流信息系统不兼容两大问题造成的。现有的系统及接口均未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物流信息交换标准,也无法与物流、供应链、监管部门、医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追溯和监管都只局限于区域和部分参与单位,无法实现全过程、全网追溯。
他直言:“GSP要求的是具备接受电子监管的接口,应该理解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需要,通过统一的监管接口,接入企业,而不是将数据传到监管部门存储起来。”
虽然企业都能认识到监管部门从源头对器械进行唯一标识,对后期供应链、采购招标都有意义。但出于各自考虑,一些企业采取了和UDI不一样的编码系统,这也给信息的兼容互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唯一医疗器械标识本身是一个很好的产品管理方法,但因为涉及到的环节、部门太多,各方都有自己的一套编码系统,要求难以达成一致,整个大数据系统的设置就很难统一。“环节太多,意见不统一。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来牵头推动这件事情难度、阻力会比较大,需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以及协会、企业共同推动,才能最终实现医疗器械产品的可追溯。”李勇表示。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建立器械电子追溯系统箭在弦上
成功的产品追溯必须满足3条标准:首先,要到达患者端,只有保证将产品信息绑定到患者身上,才能说这个追溯系统是成功的;第二,国际物流信息的对接、兼容,必须能在物流企业之间顺利传递;第三,实现国际化,必须融入国际信息追溯环境。
拿起手机扫描二维码,就能获得产品生产批号,知道患者所使用的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的所有产品说明书信息、供应商信息。这可能吗?
“为什么不能?”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严樑会说:“不仅能,必须能。而且以后还要实现包括医疗器械在内的重要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电子监管追溯体系。”
在近日举办的第八届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国际论坛(CIMDR)上,严樑表示,中国的法规和技术环境已日趋成熟,要抓紧推动实施企业主体追溯和建立医疗器械唯一编码体系,建立一套适应中国环境,能与国际接轨,简洁高效,可顺利到达患者端的电子追溯系统。
软硬件条件日趋成熟
8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答复了屈谦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药械信息全程追溯公共平台的提案”(以下简称《答复函》),明确表示医疗器械追溯体系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这一重要追溯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要积极推进编码体系建设。
总局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追溯记录和信息化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推动企业加强追溯体系建设。
国务院在《“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也要求,“推进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改革。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构建医疗器械编码体系”。
今天,智能手机都已实现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条形码的功能,要保证医疗器械追溯系统中患者可追溯,通过手机扫描编码是最易推广的形式。工信部公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 年11 月,中国智能手机保有量已达到13.2 亿,在全部手机保有量中占比(渗透率)已超过80%。理论上已达到每一个中国人都能用智能手机扫描物品编码,获取和了解基本产品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基于智能手机和二维码技术,实施唯一器械标识(UDI),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在技术层面和普及效率上是完全可行的。
“‘十三五’计划只剩最后3年了,构建医疗器械编码体系时间紧迫。”严樑指出,无论法规环境、技术条件,以及国务院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软硬件条件都决定了要将实施追溯系统计划提到议程上。
据了解,像严樑这些长期致力于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建立统一编码体系的行业专家,都深感压力之大、责任之重。
企业应成为追溯主体
《答复函》中明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承担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以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
“追溯不是政府的职能,企业要主动实施追溯。”严樑认为,医疗器械产品的信息交换不应该由政府来管理,企业要主动实施,落实追溯主体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追溯体系建设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2016年9月,总局印发《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承担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的责任体制,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追溯体系。
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追溯的行为主体是生产企业,指明了要在最小销售包装上赋以唯一性标识,便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识别。
“我们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产品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明确行业协会未来在追溯体系中所能扮演的角色。实际上这也是唯一标识体系能够建立的一个重要基础。”该负责人说。
我国实施了近10年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采用政府发码,企业上报产品信息数据的模式。对此,严樑指出,因为政府参与了产品生产和释放到市场的过程,参与程度过于深入,难以实现企业追溯的主体责任。随着监管部门“放管服”思路的转变,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企业获得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就必须做好产品生产的信息数据保存、承载、交换、传递。
追溯体系与国际对接
在监管部门呼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追溯主体责任的同时,企业也期盼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编码体系标准和电子追溯规范。如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等各环节都各自为政,编码标准千差万别,追溯体系建立的意义和效率就会大打折扣。
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李勇认为,唯一医疗器械标识是行业发展趋势,无论如何都要落地。“美国和欧盟已经将UDI写进法案,我们的企业如果志在全球,一定要满足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规要求。在中国推行这个系统,技术上也没有太大问题,只要规则确定了,企业就能按照规则来做。”
西门子标准与法规经理沈如申表示,产品追溯是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在美国先行UDI 规则的情况下,选择的编码标准GS1已经相对固定。当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UDI时,与美国UDI Rule的差异越小,企业的额外成本也就越低。如果必须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应不引起追溯混乱。沈如申坦言:“希望促进国内UDI尽快实施,也希望监管部门在考虑国情时,促进编码全球唯一,而不是仅中国唯一。”
GE医疗中国法规事务部工程专家也表示,通过以往他们与GE总部的沟通经验来看,如果由IMDRF(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来协调各成员国统一规则,发布指导原则,就能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也相对好实施。“希望总局关注FDA的动向,参考借鉴,少走冤枉路。”
“GS1国际编码体系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严樑称,成功的产品追溯必须满足3条标准:首先,要到达患者端,只有保证将产品信息绑定到患者身上,才能说这个追溯系统是成功的;第二,国际物流信息的对接、兼容,必须能在物流企业之间顺利传递;第三,实现国际化,必须融入国际信息追溯环境。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7年进入特别审批的54款医疗器械汇总
9月13日,国家食药监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公示,又有7款创新医疗器械即将进入特别审批通道。
1. 产品名称:直管型胸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
申 请 人:微创心脉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 产品名称:植入式视网膜电刺激器
申 请 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3. 产品名称:心血管光学相干影像系统
申 请 人:深圳市中科微光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
4. 产品名称:一次性可视内窥镜导管
申 请 人:北京北方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产品名称:内窥镜手术器械操控系统
申 请 人:山东威高手术机器人有限公司
6. 产品名称:人类肿瘤多基因变异检测试剂盒(半导体测序法)
申 请 人:厦门飞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7. 产品名称:心室辅助系统-植入式轴流血泵
申 请 人:长治市久安人工心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截止当前,除了上述7个医疗器械产品之外,CFDA在今年上半年一共还批准了47个医疗器械产品进入特别审批申请通道。包括:
1、经导管主动脉瓣系统
申请人:沛嘉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2、生物可吸收冠状动脉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
申请人:上海百心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介入术中磁共振系统
申请人:上海爱立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4、低能量脉冲式超声波治疗仪
申请人:北京万孛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5、SPACO OMX6i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
申请人:广东中能加速器科技有限公司
6、低温冷冻手术系统(包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冷冻消融针)
申请人:海杰亚(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7、皮肤光声显微成像仪
申请人:广州佰奥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外周血管支架系统
申请人:苏州茵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Cryofocus冷冻消融系统(包括冷冻消融设备、冷冻消融导管)
申请人:康沣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冲击波治疗仪
申请人:深圳市慧康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11、左心耳封堵器系统
申请人:杭州诺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2、药物洗脱外周血管支架系统
申请人:浙江归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3、氢氧气雾化机
申请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4、人类SDC2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申请人:广州市康立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5、神经外科机器人导航定位系统
申请人:华科精准(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6、GNAS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
申请人:天津精耐特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7、人类EGFR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多重荧光PCR法)
申请人: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人类癌症多基因突变联合检测试剂盒(可逆末端终止测序法)
申请人: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紫杉醇洗脱PTCA球囊扩张导管
申请人:浙江巴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腹主动脉覆膜支架及输送系统
申请人:微创心脉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1、肾动脉射频消融导管
申请人: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胶原蛋白软骨再生载体
申请人:Ubiosis Co.Ltd
23、肺癌靶向药物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高通量测序法)
申请人:南京世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4、芯片式数字聚合酶链式反应(DPCR)分析系统
申请人:南京科维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左心耳封堵器
申请人: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26、生化免疫定量分析系统
申请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无菌心耳夹及输送系统
申请人: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8、人EGFR、KRAS、BRAF、PIK3CA、ALK、ROS1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半导体测序法)
申请人:天津诺禾致源生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9、胃癌甲基化基因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申请人:博尔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0、新生儿总半乳糖测定试剂盒(荧光分析法)
申请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31、产品名称:低温等离子手术系统
申请人:北京诺特斯科技有限公司
32、定量血流分数测量系统
申请人:博动医学影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3、吸附式血液透析系统
申请人:美敦力医疗器械(成都)有限公司
34、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及磁共振成像系统
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5、生物可吸收冠状动脉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
申请人:北京阿迈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6、生物可吸收冠状动脉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
申请人:深圳市信立泰生物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37、近红外荧光成像系统
申请人:北京数字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8、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试剂盒(半导体测序法)
申请人:序康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39、外科手术封合剂
申请人:杭州亚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0、IQQA-Guide三维影像术中导航系统
申请人:医达极星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41、泌尿腔内碎石灌注吸引智能控压清石系统
申请人:江西医为特科技有限公司
42、肾动脉交感神经多极射频消融导管系统
申请人:Medtronic, Inc.
43、取栓支架
申请人:珠海通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44、用于阿片类药物成瘾患者防复吸治疗的植入式神经刺激系统
申请人:苏州景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5、生物可吸收冠状动脉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
申请人:上海脉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6、左心耳封堵器系统
申请人:上海普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47、髂动脉分叉支架系统
申请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来源:赛柏蓝器械


CFDA批准133个医疗器械上市
2017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33个。
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93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4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16个.
详细信息请见:http://www.sfda.gov.cn/WS01/CL1764/177641.html
来源:CFDA网站


行业资讯
新看点!未来5年全球细胞治疗行业的新趋势
近日,国际知名咨询公司Technavio发布了最新报告——《全球细胞治疗市场2017-2021》(Global Cell Therapy Market 2017-2021),帮助人们更精确地了解细胞治疗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
报告指出,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全球细胞治疗市场预计以23.27%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
趋势一:市场快速增长
细胞治疗产品包括在实验室培养的干细胞、组织以及器官等,通过注射至患者体内实现治疗疾病的目的。
近年来,临床试验数目的增加、政府及资本的支持以及企业合作的增强,正在推动着全球细胞治疗行业的发展。
慢性病患病率的逐年攀升成为了市场发展的驱动因素。市场上现有的细胞治疗产品基于自体细胞和异体细胞,可以用于个性化治疗,因而临床需求不断上升。
根据预测,未来细胞治疗在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癌症、心血管疾病中的市场份额将增长最快,皮肤、软骨组织修复以及糖尿病也将成为主要市场。
趋势二:细胞制备自动化
在过去几年里,参与细胞治疗的企业数量显著增多,企业的创新力给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推动力。干细胞和肿瘤CAR-T疗法是全球细胞治疗行业的焦点,吸引了大量的科研人员和资本。
《全球细胞治疗市场2017-2021》对全球细胞治疗行业的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分析。博雅控股集团旗下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赛斯卡医疗(Cesca Therapeutics Inc. NASDAQ: KOOL )被作为重点供应商进行分析,同被纳入重点供应商行列的还有制药巨头辉瑞、CAR-T巨头JUNO、Kite等国际著名企业。
赛斯卡医疗是全球最大的细胞自动化设备供应商,拥有自动化临床样本库、自动化细胞分离设备和自动化存储系统、手术室即时系统及手术解决方案等专利技术。
赛斯卡医疗专有的CAR-TXpress™平台为CAR-T疗法和CAR-NK疗法的开发和商业化提供全套自动化细胞制造和控制(CMC)解决方案。
根据报告分析,细胞治疗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前期研发成本以及制备成本太高。以肿瘤CAR-T疗法为例,全球首款获批上市的CAR-T疗法目前定价为47.5万美元。这个价格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十分昂贵,仍有待降低。CAR-T疗法的后续研发也将以降低成本作为重要目标之一。自动化技术是降低细胞制备成本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受研发人员和市场的青睐。目前,赛斯卡医疗的专利AXP® 自动化分离设备和BioArchive®自动化存储系统占据全球主要市场份额。
随着细胞治疗商业化的实现,细胞制备自动化的市场需求增加。
细胞冷冻存储和处理是第一个挑战:开发商需要对来自多家医疗中心的细胞进行处理,再将其运输至多个医疗中心,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把控时间,还需要保证细胞制品的活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自动化技术是该环节质量控制的有效保障,近年来,细胞制备自动化也成为了CAR-T开发商追求的目标。
博雅控股集团董事长许晓椿博士表示,“全球已经进入了细胞治疗时代,细胞治疗将成为未来医疗的新支柱。细胞治疗时代的产业瓶颈在于生物制造工艺,制造工艺难已经成为了行业发展的障碍。自动化技术能够解决过去制造工艺中人工操作面临的所有瓶颈。博雅控股集团旗下的CAR-TXpress™平台能够实现免疫细胞手工分离流程自动化,实现全球第一条规模化CMC自动化制备工艺。”
从制备到推广,细胞治疗市场越来越需要自动化技术。未来,细胞制备自动化将成为细胞治疗市场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国内,食药监总局已经明确以药品管理规则对细胞制品进行管理,对细胞制品的生产工艺提出自动化、产业化的高标准要求。未来,细胞制备自动化在我国将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
博雅控股集团旗下赛斯卡医疗在细胞制备自动化领域拥有多项高端专利技术,受到了多家顶级研究机构的青睐。博雅控股集团希望与更多的细胞治疗技术研发机构合作,共同推进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转化和产业化,造福人类!
趋势三:审批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细胞治疗的监管是被激烈讨论的问题之一。安全性是任何新疗法的基本考虑要素。各国对细胞治疗的监管政策不一。与技术研发速度相同,美国的监管政策也走在前列。美国《21世纪治愈法案》从法律层面推动美国未来10年或更长时间内生物医学创新研发、疾病治疗及大健康领域的发展,包括加速细胞疗法、组织疗法、组织工程产品(支架等)以及联合疗法的发展和审批。
随着创新技术的发展,FDA的监管政策也再不断地创新。根据美国药剂师协会报道,FDA官员Scott Gottlieb近日表示,他们正在努力推动细胞治疗药物和基因药物的审评道路往现代化方向发展。他指出,FDA将专注于与初创公司和小型生物技术的早期科学对话,通常小型企业或个体研究人员使用的是最新的技术平台,有时FDA并未完全理解企业提交的申请以及该如何审评。他表示,“FDA已经收到超过625款基因和治疗产品的新药申请。将来FDA充分利用新科学的能力以及产品审批金标准需要在新平台上实现现代化。”
在我国,细胞治疗及临床转化已经成为“十三五”健康保障发展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食药监总局药品评审中心正在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审批制度改革,致力于加强拟作为药品研发的细胞治疗领域的技术审批工作。去年年底,食药监总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了《细胞制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目前食药监总局正在根据此前征求的各界意见修订《细胞制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预计今年内出台。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和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两部委此前已经就细胞治疗监管思路与举措进行了协商,可能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正式出台具体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国内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有望结束。
来源:生物探索


药品流通呈现四大特色
在“2017中国药品流通行业信息大会”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公布了过去几年的行业调查数据。数据显示,2011~2016年,药品流通呈现零售药店连锁率上升、医药商品销售结构稳定、药品零售矩阵已成、医药电商表现活跃四大特点。
详细信息请见:http://www.cnpharm.com/hangye/201709/19/c247070.html
来源:中国医药报


政策解读
纲举目张 合理分类促进科学监管
随着新修订《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的对外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的话题,在业界不断升温。
《分类目录》对医疗器械监管到底具有什么重要作用?国际上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何?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又有什么特点?
产品分类贯穿监管全过程
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副司长高国彪表示,医疗器械涉及声、光、电、磁、材料等近百个专业学科,具有高技术密集、学科交叉广泛、技术集成高度融合等特点,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具有跨专业的综合性。医疗器械产品众多,组成各异,风险跨度大,从最简单的纱布、棉签,到植入人体维持生命的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都属于医疗器械范畴。“医疗器械的这些特点,决定了需要按照风险等级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实行分类管理,以符合医疗器械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要求”。
高国彪介绍,2000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品风险程度实行三级分类管理,并采用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2014年发布的新修订《条例》,仍采用三级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基于产品分类,进一步优化调整了产品注册制度,将第一类产品注册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和许可制度。产品分类贯穿于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实现了监管工作的“纲举目张”。科学合理的医疗器械分类,是有效配置行政监管资源、宽严有别开展科学监管的重要条件。
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
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也是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据了解,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均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实施医疗器械监管。其中,美国、日本采用目录制,欧盟采用规则制,我国采用的则是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
高国彪提到,美国将医疗器械分为16大类,又根据风险等级和管理程度将16大类分为三类。其中Ⅰ类为“普通管理”,是指危险性小或基本无危险性的产品;Ⅱ类为“执行标准管理”,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Ⅲ类是具有较大危险性或危害性,或用于支持维护生命的产品。
欧盟根据风险高低将医疗器械划分为4个类别,Ⅰ类属于低风险性医疗器械,Ⅱa类和Ⅱb类属于中度风险性医疗器械,Ⅲ类属于高度风险性医疗器械。其中,Ⅰ类医疗器械又细分为普通Ⅰ类医疗器械和具有无菌及测量功能的特殊Ⅰ类医疗器械。欧盟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类别主要依据医疗器械法规确定,并没有分类目录。
日本也是依据产品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分为4个管理类别,即一般医疗器械、控制类医疗器械、严格控制类医疗器械,其中控制类医疗器械视风险程度高低又分为A、B两种类型。日本医疗器械分类及定义是以分类表的形式体现的,表格中除了一般名称、定义外,还有药机法或政令、省令确定的等级分类等必要信息。
规则、目录融为一体
据高国彪介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即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存。作为原《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在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满足医疗器械分类工作实践,配合新修订《条例》的实施,2015年,总局修订发布了《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高国彪说,新修订的《规则》对如何判定医疗器械风险程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需要根据医疗器械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并对器械包类产品、药械组合产品、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用于疾病治疗的器械等提出了特别分类原则。《分类目录》是依据《分类规则》对已注册产品管理类别的列表,按照技术和临床特点排序形成的产品分类集。已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分类目录中应当能找到相应的位置,可以确定产品管理类别,目录解决的是医疗器械分类的存量问题;而对于增量问题,《分类目录》中未包括全新的医疗器械产品,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要求,通过分类判定表判定产品类别。
“《规则》与《分类目录》融为一体、相辅相成,两者有机结合,更能适应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高国彪说。
来源:中国医药报


国外动态
FDA批准首个COPD三联复方新药
GSK/Innoviva 9月18日宣布,FDA批准三联复方新药Trelegy Ellipta上市,用于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患者的每日1次长期维持治疗。Trelegy Ellipta不适用于急性支气管痉挛和哮喘。
Trelegy Ellipta是将吸入性皮质类固醇(ICS)药物糠酸氟替卡松、长效β受体激动剂(LABA)维兰特罗、长效毒蕈碱拮抗剂(LAMA)乌美溴铵装填在单一吸入装置Ellipta中的三联复方药物,获批的剂量规格是FF/UMEC/VI 100/62.5/25 μg。
详细信息请见:http://www.pharmcube.com/news/article/2722
来源:医药魔方


美国对临床试验造假的责任追究
日前,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药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推动“处罚到人”的落实。美国对研究者临床试验造假责任追究的经验,可为我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提供借鉴。
临床试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研究,临床试验造假问题归属于研究不端行为(Researchmisconduct)。美国公共卫生署(PHS)将研究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研究的计划、开展、评估或研究结果的报告过程中存在捏造、篡改或剽窃的行为。
临床试验造假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实施造假的主体或是个人,或是机构及企业。在美国,对研究者造假的处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信、取消资格、暂停临床试验和禁业。刑事罪名主要包括犯罪共谋、邮件欺诈、电报欺诈和虚假陈述。其中,18 U.S.C§1001(《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01节)是适用面向政府虚假陈述的最重要的法条之一,其主要针对记录、陈述或文件造假,违反该条款将按规定罚款或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研究者造假法律责任条款的出现
上世纪70年代,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追究临床研究者造假的刑事责任上也曾面临法律授权方面的挑战,虽然当时存在一些可供选择的罪名来指控临床研究者行为不端,包括犯罪共谋罪、邮件欺诈罪、电报欺诈罪、面向政府虚假陈述罪,但仍有局限性:首先,对于虚假陈述罪和邮件欺诈罪,其法定追诉时效仅为五年,往往在FDA知晓造假行为时,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时效的期限;其次,在上述罪名下,研究者还可正常持有行医执照,存在再犯的可能。鉴于此,FDA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了《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FDCA)框架下追究临床研究者造假刑事责任的路径。
最早追究临床研究者造假行为的案例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当时,罗纳德·史密斯医生在为Sterling-Winthrop公司开展的临床试验中虚构受试者,伪造相关文件和阳性试验结果,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造假数据提交至FDA。FDA发现问题后,依据FDCA Section 355(i)条款起诉史密斯医生未能维护准确试验记录。但FDA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原因在于该条款中有关试验记录维护的规定仅适用于申办者而非临床研究者,最终FDA败诉——法院利用“从宽解释原则”,在刑事法规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宣判史密斯无罪。
FDA败诉后,在FDCA Section 355(i)的法律授权下颁布了新的法规条款——21 CFR§312.62,§312.64,§312.68,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临床研究者保存并保留准确试验记录的责任。自此,FDA追究研究者造假的刑事责任有了恰当而有力的法律依据。上世纪90年代,FDA对抗抑郁药氯米帕明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巴尔里·加芬克尔医生未按试验方案开展试验并伪造数据掩盖阴性结果的事实进行了起诉,法院依据新的法律条款判处加芬克尔医生6个月监禁。
管理者负责原则的应用
除上述追究研究者造假的路径外,美国近年来还在探讨根据“Park原则”来追究临床研究者造假的刑事责任。该原则也被称为“管理者负责原则”,其缘起是政府可以对违反《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公司管理者进行轻罪指控——即便在管理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要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相应的预防或纠正措施而并未做到。一个典型的案例是,Park先生是一家食品零售公司的执行总裁,1970年,FDA因在该公司仓库中发现鼠患而对其进行了通告,但随后的第二年又在该公司另一地点的仓库发现鼠患,这促使FDA对该公司和Park先生均进行了起诉,指控其长期销售受污染的食品。从公司的角度讲,Park先生接受FDA起诉的理由,但他并不认为自身有罪,理由是他本人对鼠患并不知情。FDA对此并不否认,但FDA认为,Park先生应当知道仓库可能会出现鼠患,因此有责任提前进行预防或控制。最终法院支持FDA的说法,判Park先生有罪,但并未判处监禁,仅处以250美元罚款。
在“Park原则”下,企业管理者因具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举措的责任,与违法行为存在“责任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违反《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企业中负有责任的管理者进行处罚。“Park原则”意在对企业负有责任的管理者提出高标准的要求,主要应用于不知情或非故意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但该原则是否能够适用于研究者仍未明确,原因在于研究者并非申办者的雇员,而是相对于申办者来说的独立合约人。尽管如此,FDA近年来已有将“Park原则”延伸应用于研究者的意向。美国学界也在积极呼吁FDA做出更多努力,来对研究者应用“Park原则”,以有效降低临床试验造假的发生。
实际上,作为临床试验项目的管理者和协调者,主要研究者有督促、监督、管理临床试验良好开展、保障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与义务,与机构和项目存在“责任关系”。主要研究者并非实施造假行为的唯一主体,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同样可能实施造假行为,在非主要研究者本人实施造假的情况下,运用“Park原则”追究其责任,或能让主要研究者认识到其本人可能因所在试验项目中其他人员的造假行为而受到起诉,使其产生监督临床试验项目合规开展、保障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准确的驱动力,从而积极预防、查找并报告临床试验中的不端行为,达到对临床试验造假的制约作用。
来源:沈阳药科大学国际食品药品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


仿制药政策改革:在创新和竞争之间实现再平衡
1984年,美国国会颁布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补偿法案(即Hatch-Waxman法案),在药物创新和可及性之间取得平衡,既推动了研发创新,也规范了仿制药产业的发展。但是,这种赋予原研药企业一定时期的垄断地位、然后推动市场进入激烈竞争的微妙平衡在近年被打破了。
美国的药品价格难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药品费用持续上涨。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药品费用、药品价格、人均药品支出长期以来都明显偏高。不过由于美国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重一直在10-12%左右,各方面并没有特别重视药费控制问题。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最近十年,情况发生了变化。美国的药品总费用和药品价格上涨的速度明显加快,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重已经超过15%,对医疗保险造成越来越大的支付压力。特色药物价格居高不下,甚至还出现了一些老药价格翻几番的极端情况。
药品价格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特朗普总统在竞选时就提出要采取一系列降低药品价格的措施,为可以提供安全、可靠、便宜产品的药品供应商移除进入自由市场的障碍,允许消费者获得来自海外进口的、安全可靠的药物,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各界对美国药品价格的研究和反思也越来越多。一些学者认为,美国药品价格不受政府规范,由企业自由定价,这是美国药品费用高、药价贵的根本原因。这一类观点简单直接,但并不能为各方都接受。也有学者指出,在美国,与大多数商品与服务一样,美国药品市场也并不存在政府规定或指导价格,药品价格完全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不过目前的博弈结果说明,美国药品市场的供求力量失衡 — 供方力量强大、需方力量弱小,药品市场价格平抑机制不理想。这样的解释更为平衡合理。这些学者认为,政府可以在完善市场价格平抑机制上有所作为,即使在不调整需方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在供方加强竞争达到降低价格的目的。看起来,此类意见得到美国决策层的广泛接受。
鼓励竞争是FDA的责任吗?
加强供方竞争,从理论上来说是产业政策的范畴,是美国国会应当关注的内容,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职责范畴。但在药品领域,国会似乎更中意通过FDA的监管活动来间接实现药物政策的有关目标。
最近,1984 年法案的起草者之一、前参议员 Henry Waxman 在给 FDA 局长的信件中明确指出,过去的十年里,美国药品政策被扭曲了。美国的医疗体系需要以药物创新为基础,但其价格不能高到患者支付不起。政策制定者必须想办法建立一个更有效的药品市场,以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病患和消费者、公共和私人医疗保健购买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制药行业。企业的创新活动得到激励之后,需要激烈的价格竞争。只有二者之间达到平衡,药品市场才是最有效的。有意思的是,Waxman 认为FDA有能力帮助重新平衡创新和竞争,并希望 FDA 提高仿制药(包括生物类似药)的竞争力,促进药品市场的竞争。
Waxman 的观点具有代表性,FDA 被寄予厚望。虽然 FDA 有责任促进美国公众的药物可及性,但 FDA 的职责和使命中,并没有与药品价格直接相关的内容。过去这一责任主要通过鼓励创新得到实现。前两年,FDA 也从解决药品短缺的角度关注过价格问题。不过,现在的 FDA 比以前对药品价格问题的态度更为积极了。
FDA 局长 Scott Gottlieb 在7月18日关于仿制药的政策听证会上致辞,明确指出:FDA 并不直接参与药品定价,但是对药品的最终价格有间接影响。他说 FDA 可以从两方面影响药品的价格。一方面,FDA 的监管要求会影响药物研发的成本。FDA 可以通过提高审评能力,帮助业界减少药物研发的时间和不确定性,降低药品的成本。另一方面,FDA 可以制定鼓励竞争的政策从而降低药品价格。临床疗效相似的新药和完全可替换的仿制药都可以增加药品的竞争。看起来,Scott Gottlieb 局长对仿制药政策投入了巨大的热忱,并积极推动有关改革,已经初见成效。听证会上提出的一些促进仿制药发展的建议已经被写入 8 月通过的 FDA 再授权法案(FDARA)得以确立。发展仿制药,业已成为美国在平衡创新和可及方面的重要政策砝码。
FDA可以做什么?
美国的决策者认为,为了鼓励创新,需要对原研药物的知识产权给予适当的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仿制药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问题不在鼓励创新的政策本身,而在于一些企业滥用了保护创新、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甚至滥用了监管要求,故意阻止仿制药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比如,原研药制造商通过在他们的商业合同或协议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如要求分销商必须在销售药品的时候履行风险评估和管控计划(REMS),使仿制药企业难以获得仿制所需要的对照品。再如,一些投机者收购了专利或市场独占权已经过期且没有竞品的药物(通常这些药物临床用量很小),然后对产品进行了大幅度、毫无理由的涨价。因为他们知道,仿制药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进入市场,再与其竞争并促使其降价。这是典型的监管套利的做法。这些做法都破坏了可及性和创新之间的平衡。
正如 FDA 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主任 Janet Woodcock 所说的,FDA 的工作不是为了设定这种平衡、决定平衡的方向,而是要保护国会建立的平衡,并确保这种平衡具体体现在实际的公共生活中。Henry Waxman 和霍普金斯大学布隆博格公共卫生学院合作完成了一项研究报告,为 FDA 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
·投入足够的资源,加快药品审评审批。进一步强化审评工作,确保企业可以尽快和 FDA 进行积极交流,以提高申请的质量以及审评的速度和效率。
·投入足够的资源,加快制定技术指导原则。具体产品的指导原则可以促进仿制药的研发和上市,达到鼓励竞争的目的。
·要求原研药企业必须为仿制药企业提供对照品。禁止通过任何 REMS 或限制分销网络等措施阻止仿制药企业购得原研药。
·要求原研药企业在获得上市批准后及时公布上市药品相关的专利,以避免仿制药企业在研制时在无意中侵犯这些专利。
·FDA 可以明确公告促进第二个、第三个仿制药审评的措施,比如免收手续费、实行优先或快速审评。当某个适应症只有一或两个仿制药(或专利过期药)在市场上销售的时候,要提示公众。
·FDA 应对药品市场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导致药品短缺和导致价格大幅上涨的苗头。FDA 在进行监测时,应定期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进行沟通,共同监控潜在的反竞争行为。
·当一个只有一家企业生产、专利过期的药品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时,FDA 应允许进口相同药物。
FDA即将做什么?
为了落实国会的意图,FDA 局长 Scott Gottlieb 在仿制药政策听证会上宣布将开展“药物竞争行动计划”(Drug Competition Action Plan),解决仿制药进入市场的壁垒,从而有效降低价格,使消费者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个行动计划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提高 FDA 的仿制药审评能力,降低仿制药申请的成本,确保不因不必要的监管增加仿制药进入市场的障碍。这个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解决原研药企业滥用监管政策的问题。帮助仿制药企业获得大量属于 REMS 管控的原研药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FDA 正在考虑公开发布允许原研药企业以研究为目的向仿制药企业销售受 REMS 管控的原研药的信件,让仿制药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帮助消除仿制药开发不必要的障碍。
·进一步改进仿制药审评。目前仿制药审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ANDA 平均需要4轮审评才能获得批准。如此低效,使得 FDA 和仿制药行业承担了大量的重复工作,不必要地延迟消费者获得可负担的药物并提高成本。GDUFA Ⅱ 法案旨在减少 ANDA 的审评轮数,其将扩大 FDA 和 ANDA 申请人之间的交流频率和范围,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来解决缺陷问题,使其能够更快地获批,甚至在第一轮审评就获得通过。
·解决仿制药进入市场存在的一些科学和法规上的障碍。增加 FDA 掌握的科学知识,加强与药品开发企业的沟通,更好地评估复杂药物的生物等效性,为相关专利和独家经营权已经过期的复杂药物带来新的仿制药竞争。GDUFA Ⅱ 还将创建一个 pre-ANDA 计划,重点关注复杂的仿制药。 申请人可以在产品开发早期获得明确的监管思路,确保 ANDA 从一开始就不走偏。
·在今年年底前制定发布两个关键文件。一是“良好 ANDA 审评规范”(Good ANDA Assessment Practices)和政策程序手册(Manual of Policies and Procedures,MAPP),明确简化 ANDA 审评流程的方法,包括消除不必要的重复程序,并大大提高审评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降低审评标准。FDA 将在审评周期结束时,在审评意见中明确说明 ANDA 未获批准的原因和需要修正的内容。二是 “良好ANDA提交规范”(Good ANDA Submission Practices)指南,列出 FDA 在收到的申请中常见的、反复出现的缺陷,并提出如何从源头避免这些问题的建议。
来源: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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