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3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406987073 发表于 2020-8-25 09:4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http://www.nhc.gov.cn/zyjks/s778 ... 5e4023de0176a.s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卫职健函〔2020〕3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服务备案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得由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不得再承接上述中介服务项目,在此之前已承接的项目可以继续完成。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0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4-26 11:29 PM , Processed in 0.080890 second(s), 18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