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0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旧时光】确定药物有效期的一般原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3-24 20:2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旧时光】是一档以行业历史文献来表达行业进步历程的栏目。回首过去,感谢那些为中国制药努力奋斗的人。(PS:查询旧时光系列文章请在微信回复 旧时光+编号 例如:旧时光001)  另:因为文献发布时间与现在有时间差异,如若引用,请慎重考虑。

确定药物有效期的一般原则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17日
部门:审评二部

第2和第3条的区别:是否如制剂稳定,则报生产时可以用临床前样品(已为中试样品)稳定性试验继续延长至考察期限;显示不太稳定则,“其小试规模不能反映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稳定性,此有效期的制订必须依据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的试验结果而定”,是何意思?因为临床前的稳定性试验已经是中试规模了,是否可以继续考察下去(只要还在规定标准范围内),还是需重新做三批再重做稳定性试验。

另:请问一般软膏及注射剂的中试量要求达到多少?

问题答复:
1、新药有效期的确定,原则上以至少是中试规模样品的长期留样考察试验结果而定。

2、如临床前的稳定性试验样品已为中试规模样品,有效期的确定可以在其基础上继续进行。

3、如临床前的稳定性试验样品仅为小试规模样品,其稳定性试验结果仅只作为有效期确定的参考。

4、中试规模的界定应与具体的制剂特征结合起来,一般制剂要求至少为药检所质量标准复核所需送检量的10倍以上;注射剂如为经GMP认证的车间生产,申报时中试规模量可以适当减小。

5、目前“关于确定药物有效期的一般原则”为讨论稿,欢迎参与,以期完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4-30 03:33 PM , Processed in 0.079841 second(s), 18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