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44|回复: 0

[国家局] 国家局关于组织推荐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5年课题...

[复制链接]
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4-1 16: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5年课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函〔2014〕146号
2014年03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总后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关于请组织推荐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5年课题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228号,以下简称《通知》),总局作为“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可向专项牵头组织部门推荐课题。为做好课题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技术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内容负责。推荐数额不限。
  二、请各单位和课题申报机构自行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http://www.nhfpc.gov.cn/qjjys/)下载《通知》,仔细阅读和研究,严格按照要求申报。
  三、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和要求应严格遵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和《通知》中相关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不得作为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四、此次申报采用统一软件申报,请各申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下载统一申报软件,填写课题申报书。申报机构将课题申报书一式8份(含3份原件)、相应电子版1份(光盘形式,*.KAS和WORD格式,与纸质材料确保一致)、牵头单位出具的伦理和实验室微生物安全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各省级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
  五、各省级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课题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5年课题汇总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课题汇总表)。请于4月25日前将专家论证意见、课题汇总表及相关申报资料一并寄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课题申报机构单独报送和其他方式送到的资料不予受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邮箱。
  六、此次推荐工作由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开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申报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
  七、联系方式
  (一)总局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刘洋、陈易新
  电 话:010-63098578(传真)
  邮 箱:kbskjc@cfda.gov.cn
  邮 编:100017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联系人:王艳、刘增顺
  电 话:010-67095892、67095280
  邮 箱:kjc@nifdc.org.cn
  邮 编:100050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附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2015年课题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食药监办科函〔2014〕146号 附件.doc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3-29 07:33 PM , Processed in 0.097452 second(s), 19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