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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料药注册程序. m5 z2 G) P# [, n0 y
原料药EDMF和CEP认证是原料药进入欧洲市场必需的申请程序,是用于证明制剂所用的原料药质量的文件以支持制剂上市许可(MAA)。
) D& q' u; k; e3 }+ eEDMF是由单个欧盟成员国家审评机构审核,作为制剂上市许可申请的一部分与制剂申请文件同时进行审评,因此必须有欧洲制剂终端申请,审评通过后会将EDMF登记号发放给制剂许可申请人。对于不同制剂,不同审评机构都会有不同测重,另外有新制剂许可引用该EDMF该文件将重新进行审评。可适用于所有API,不局限于EP收载品种。
3 P% Y% a1 ?0 P, m* |. s; s5 s# hCEP适用于EP所收载的API及制剂辅料,可由生产厂家直接申请。CEP申请文件由欧盟当局集中审评,CEP证书直接颁发给申请人。所有欧洲成员国的制剂均可使用取得CEP证书的原料药或辅料。目前颁发该证书前不一定进行现场GMP检查,但是随着日后监管的严格有可能现场检查会成为取得CEP证书的必要条件。
- h' A S4 ]5 a2.制剂上市许可程序
# _0 |* P4 G: p4 o9 m欧盟的 药品注册分为集中审批程序(CentralizedProcedure)和非集中审批程序(Decentralized Procedure),集中审批程序针对整个欧盟市场,后者包括各成员国自主的―成员国审批程序( Independent National Procedure)和各成员国之间的―互认可程序( Mutual Recognized Procedure)。
# ~9 Q: ~/ d, i2 B2.1 集中审批程序(CentralizedProcedure)
- r( x1 I! O$ T' W0 ]药品要想在欧洲各国上市必须要走集中审批程序。但如果药品在集中审批过程中没有被批准,那么该产品也很难通过其他审批程序而在某一成员国获得上市。经集中审批程序而获得的上市许可有效期为 5 年。集中审批药品的类别包括:欧盟理事会第 2309/93/EC 号法令明确规定了哪些药品必须经过集中审批程序。EMEA 将适用于集中审批程序的药品分为两大类:生物制品,新药含有新活性物质的药品,根据申请者的意愿和要求,可按集中审批程序申请。这类新药可以集中审批程序申请,也可以采用成员国申请程序。根据药品组成物质性质的不同, EMEA 还将经集中审批程序的新药进行如下分类:①化学活性物质药品;②放射性药物;③生物制品;④植物制品。
( z2 `. N1 D" w0 C! H在药品的适应症方面欧盟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欧盟 EEC/726/2004 法规明确规定, 2005 年11 月 20 日以后,以下药品必须按照集中审批程序申请:适应症为艾滋病、癌症、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糖尿病的药品。到 2008 年 5 月 20 日以后,以下疾病必须按照集中审批程序申请:病毒性疾病、自身免疫病以及免疫相关疾病。 % c0 ?" B, m5 p/ ~0 R( P
药品上市许可一般在 90 天内批准,如上市申请事项有变,一般在30 天内批准。 n) X0 P$ _4 v, H0 v! i' A
2.2 成员国审批程序( IndependentNationalProcedure)
. X( g# V; d3 H) W m* l各欧盟成员的药审部门负责对药品进行审批,其主要针对的是非集中审批程序药品。但成员国的药品审批法规和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因此,药品的成员国审批程序实际上需要按各国医药法规及其最新的技术要求递交相应的 申报资料。在有效的上市申请提交以后,成员国应当采取所有合适措施确保在 210 天内完成药品上市的许可工作。 & d& M8 s3 I8 h1 w$ M
2.3 互认可程序( MutualRecognized Procedure)5 S4 }( Q! a! e6 C4 q
互认可程序以成员国审批程序为基础,其审批过程发生在成员国各自的药品审批部门。因此,在欧盟有关药品管理文件中常常把互认可程序归入成员国程序的项下而不单独列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申请类别。与成员国程序不同,只要一个药品经由互认可程序进行审批并获得第一个成员国批准,那么,互认可程序所涉及的其他成员国通常要认可第一个成员国批准的决定,即给予相应的上市许可。互认可程序的基本原则为欧盟的某一成员国经审批而批准上市的药品,其他成员国也应批准该药品在本国上市销售,除非该药品在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果各成员国的意见发生分歧, EMEA 的人用药委员会( CPMP)有权对传统药品进行科学评
0 m& A+ Q/ L s7 h: t价,然后 CPMP 将对该药品做出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的专门决定,各成员国必须服从 # V) C3 s' }& `$ W p# F
CPMP 的决议。这就是欧共体裁决审评程序。
0 q6 V+ w2 L( _ ^* F在运用互认可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①如果一个药品在一个成员国获得市场销售许可,那么它就可以通过互认可程序申请在其它成员国上市。②如果药品没有获得过欧盟诸国的上市许可,首次申请上市时,申请者既要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又要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相互认可的申请。如果是上面第一种情况互认可程序原则上是 90 天内完成,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最多为 300 天。 ' I) ~5 ~* ? u4 Q7 o6 b# t
上市许可的有效期为 5 年,如果 MAH(欧盟药品上市持有人)想再注册,必须在该药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向原核发上市许可的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的资料以及定期安全更新报告( PSUR)。一旦获得再注册,该药的上市许可将永远有效。 ; v8 i8 e9 \9 ~" C.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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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盟API CEP及制剂集中审评程序的注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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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8200欧(新药申请)
( v* L) ^% i. S& W) i* G- K 179800欧(生物仿制药)7 z6 f9 W" L. ^0 Q
10800欧 (一般仿制药) | | 3000欧(tpye IA)0 h2 \. K* P% \& Q0 c7 A) }- _/ }
7000欧(TypeIB)
a( ]' `4 f4 G% g, b3 a. H$ P6 Z 83500欧(TypeII重大变更) | | | | 99800欧(新药申请)
3 ]5 z) q2 \0 K. _# a$ A7 D 49900欧(生物仿制药)% c; r5 J' Y9 k5 x! ?4 a9 M' P
24900欧 (一般仿制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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