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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转正期间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7 H1 ?7 @. A# f: q% F! B/ L6 h国药典综发〔2008〕220号. k2 e( K2 a) M' v! x3 ~
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 上午11:15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 ]1 H7 m- \3 o* e% l" I 近期,我委经常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来函,请求我委出具“相关品种正在进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核,期间企业可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的函。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q# k. B2 Q. l" M F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经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 d! k- c, _; f" ?; c% i/ |3 J7 R
因此,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委今后不再就具体品种进行复函。 / c c+ b- x! T8 J, ^
特此说明 \, U* r/ k2 h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 E7 z( V( B1 s8 y
抄送:局药品注册司,各位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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