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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转正期间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 B" P9 u0 h$ K& ]# h6 w- S国药典综发〔2008〕220号
3 \7 `( \5 Z+ {# }3 q/ ^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 上午11:15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G# G9 v( ^1 k( x2 B; { Y
近期,我委经常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来函,请求我委出具“相关品种正在进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核,期间企业可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的函。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3 [. T) ]5 K# j6 [% E x* a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经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6 ~. G4 J6 ^) n- Q
因此,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委今后不再就具体品种进行复函。 : p, w) @0 R! j8 M! i
特此说明 1 o ~) z" [9 M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o E% K. E7 m8 I- b抄送:局药品注册司,各位秘书长。 2 z, j" J! l7 A) D7 h; R o$ k$ N$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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