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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转正期间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6 H" G0 ?3 H" T# k8 g, T
国药典综发〔2008〕220号# V. N: e# G' X0 p; H
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 上午11:15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5 k8 }5 }# L, t) C
近期,我委经常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来函,请求我委出具“相关品种正在进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核,期间企业可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的函。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K( j1 c0 ]: g. D B( k2 ]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经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 U5 ^5 e( T4 i% `/ i
因此,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委今后不再就具体品种进行复函。
0 S, k* a: ]- x 特此说明
: G6 h$ J0 _, ^! y A4 ^# @: H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5 u( h. a8 Z" i7 h0 I
抄送:局药品注册司,各位秘书长。 7 c1 j& R& K5 ^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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