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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转正期间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5 d# U, ?4 T, n: ?+ B) D; y5 k国药典综发〔2008〕220号
) x D. `5 _/ }+ C# ~' w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 上午11:15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 K2 P4 ]- Z8 Z$ `7 F; O) f$ Y 近期,我委经常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来函,请求我委出具“相关品种正在进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核,期间企业可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的函。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d4 `* P& Y# n: Y& |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经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 I3 k% t, o) ? } 因此,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委今后不再就具体品种进行复函。
( b+ L6 H9 v, P8 E 特此说明
9 C) e9 S( W* V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1 Q" m+ ~5 q. U' m" F
抄送:局药品注册司,各位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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