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有一产品,准备进行技术转让到别的厂家,如转让成功,批准文号将被注销,但是我们之前生产的产品没有卖完,是否可以继续销售使用。以前《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第四十七条 申请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注销该药批准文号的决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该品种生产;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但正式稿下来这些条款就没有了,已经转让的同行,你们是否也有此类情况? & w5 r+ _( G. \* Z 9 r+ Y* N# \5 q: f1 K! [3 q0 F